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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私募? 资金信托计划发售方式悄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05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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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国内信托公司开办资金信托业务愈显红火,资金信托的发售方式也在悄悄发生变化。中信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即将通过农业银行的营业网点发售的第一只信托产品被视作一个重要动向。此前,信托产品只允许在信托公司内部向特定人群推介。
  资金信托计划是否在向公募方向演进?
  中国人民银行并不愿意将资金信托的资金募集方式分为“公募”和“私募”,而是相应使用了“特定”和“非特定”委托人的概念。央行非银司的一位人士在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表示,信托公司办理的资金信托业务,可划分为向“特定委托人”或向“非特定委托人”出售方式;前一种信托业务已经为信托公司开展;对于后一种业务,“将认真考察国际信托业从事此类业务的情况,积极加以研究”。
  首只银行代销信托产品
  下周二(2月18日),中信信托投资公司计划发售“康居工程”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首只产品。其资金规模不超过5000万元,单笔信托合同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25万元,信托管理费为合同金额的1%;信托资金将贷款给北京市国土局住宅合作社,用于后者集资合作建房模式的住宅项目。两项目预计将分别于2004年10月和今年底竣工。
  更引起业界关注的是,这将是第一只通过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发售的信托产品。据了解,“康居工程”信托计划将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朝阳支行、丰台支行、海淀支行的网点发售。
  中信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接监管的三家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之一,也是国内第一家金融控股公司旗下的金融信托机构。它由原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属的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经重组、更名、改制而设立,并承接了原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2002年经过重新登记,中信信托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新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
  其实早在2002年11月,农业银行已经与中信信托签署了全面合作协议,就建立长期的战略业务合作关系达成一致。双方将在资金融通、资金管理及账户服务、共同开发金融产品等领域广泛合作,并在网络、客户、技术等方面实现资源共享。在农行获准开办信托资金代收付业务后,双方又签署了《资金信托产品协助推介和代理资金收付及账户服务协议书》,决定此次信托计划在农行的网点内发售。
  公募还是私募
  截至目前,国内已经有四家商业银行——民生、农行、建行和中信实业银行获准开办信托资金代收付业务。一位信托人士指出,通过银行网点解决了信托公司发售信托产品的瓶颈问题,因为根据规定,信托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记者问及这是否涉及信托产品募集方式的转变,他不愿评价,只是表示,“信托产品的发售方式也在悄然变化”。
  所谓“公募”即向公众募集资金;“私募”即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采用私募方式,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通常以签订合同为法律依据;但公募由于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而且通常募集金额巨大,因此,国家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要对实施公募资金的机构进行严格的管理与监控,除实行资格管理,对于这类机构发行、管理都要进行严格的审批。
  资金信托的相应管理办法中,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明确规定,包括对一个集合资金信托有最多只能包含200份信托合约,每份信托合约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以及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等。同时,还规定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等条款。
  分析人士指出,可以看出,目前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形式上与美国1940年投资基金法(即《投资公司法》)及其后来的修改非常相似。可以说,中国早期的政策制订者是借鉴了国外私募基金的法规,在“私募”的理念指导下制订“游戏规则”的。此后,信托业内也逐步认同了资金信托“私募”的观点。
  私募的困惑
  一位信托业内人士指出,在中国的具体国情中,单纯的私募是无法实现的。比如,大额长期资金的拥有者——地方政府的预算外资金、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社会公益基金、社会保障资金、商业保险资金、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因受到现行各种政策的限制,还不会成为信托计划的主要投资人,因此信托计划“私募”资金几乎没有可能。
  其实还有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国外的私募资金相对于一定的法律框架下的制度安排,而且享受法律豁免的特权,对资金管理人并无严格限制。但是,中国的央行已经表示将在2003年内出台一个信托经理的考核办法,设立信托经理的入门门槛,并且制定相应的细则。这就是说,对于中国的信托业,信托基金的组建还分不清“到底属于公募还是私募”。
  有一种观点认为,集合资金信托是一种以信托投资公司为发起人、受人民银行监管的投资基金,不必硬要将其归入公募或私募的框框里;只要它符合基金的一般规律,遵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的约束。如果说公募合法,私募也合法,那么介于中间的第三种、第四种募集方法也应该允许存在。也就是说,目前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尽管带有明显的“私募基金”特征,但毕竟不是私募基金,也无完全照搬国外私募基金的必要。
  这种观点似乎也符合央行的意见。央行并不赞同把资金信托募集方式分为“公、私”的提法。在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央行非银司官员告诉记者,将资金信托业务划分为接受特定委托人的委托和接受非特定委托人委托两种“更为现实”。
  目前,前一种业务信托公司已经开展,而后一种业务,央行将认真考察国际上信托业从事此类业务的情况,积极加以研究。但是,当记者问及国际上是否有此现象时,他表示,在国际上,资金信托业务接受非特定委托人委托的情况同样存在。(记者 于勇)

财经时报(200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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