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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自诉案件的四个限制性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8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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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导语:自诉案件就是当事人进行诉讼请求的案件,那么这一类案件中,肯定具有可以提起诉讼的一个需求的,那么其主要的限制性条件是怎么样进行要求的呢?满足这些条件是否就可以进行受理的呢?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详细探讨。

  自诉案件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第三类自诉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条件:

  ①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②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

  ④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自诉制度。凡告诉才处理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被害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直接告诉。据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犯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和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犯罪。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轻伤害罪,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罪,重婚罪和拒绝抚养罪等轻微的刑事案件。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由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撤回自诉。人民法院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应开庭审判,也可以进行调解。法院调解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缺乏证据或行为不构成犯罪,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出反诉。自诉案件的审理由审判员一人进行。人民检察院一般不必派人出席审判。法院如发现应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移送检察院侦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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