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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移交手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8-22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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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嫌疑人如果构成相关犯罪行为的话,那么我们是需要通过一些执法人员成立相关的专案组来进行调查,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转交手续我们该如何进行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犯罪嫌疑人移交手续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一、犯罪嫌疑人移交手续

  1、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后,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3、移送案件时,应随案附送下列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4、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以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5、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刑事案件移交到检察院后是什么程序

  1、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2、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

  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已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复议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3、侦查

  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定侦查计划,经主管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实施.侦查计划的内容包括:应查明的问题和追查的线索、侦查的方法、步骤、措施、时间、注意事项、参与侦查人员的职责分工等。

  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集、调取证据。对于不能调取的证据,可以拍照、复制。

  4、侦查终结

  对于已侦查终结的案件,应由承办人写出《侦查终结报告》,提出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应提出不起诉处理意见。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查决定后,分别制作《起诉书》、《免予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条件

  实体条件包括两个: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检察机关对下列事实已经查证属实: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

  3、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某一种或某几种性质的犯罪的事实;

  4、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的事实。查清上述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犯罪嫌疑人移交手续问题的详细解答,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对于一些犯罪嫌疑人要进行转交的话,我们是要根据管辖地区以及相关机构的流程进行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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