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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涂改病历 举证不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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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2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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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医疗纠纷案件,德清县人民医院因涂改病历,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正常进行,被法院判决承担六成责任,赔偿死者亲属60%的医疗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加上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万余元。

 去年1月25日,德清县的癌症患者叶某因腹部疼痛到县人民医院就诊,医院安排她于2月1日做结肠镜检查。2月1日上午做完检查后不久,叶某便感到腹部疼痛和腹胀,随即被安排住院治疗。当天晚上,叶某病情恶化,并于第二天凌晨死亡。

 事件发生后,叶某的丈夫及其子女发现医院对病历记录进行多处涂改和添加。为此,他们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书写的病历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规则,严禁涂改、伪造病历资料。在本案中,医院涂改病历,无法提交真实的病历,而病历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要依据,因存在涂改而导致鉴定不能正常进行,应认定医院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

 法院另认为,由于死者叶某是癌症患者,自身疾病的恶化也是其死亡的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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