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等问题的复函(2001年10月26日四川省卫生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21 23:54
人浏览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等问题的复函 川卫医发〔2001〕83号 德阳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省人大〈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筹备组二十四条有关问题的请示》(德市卫医〔2001〕57号)收悉,经请示省人大法工委答复如下: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变更医疗机构名称和执业地点的,应认定为无证行医,适用《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予以处罚。 四川省卫生厅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