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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站开展静脉滴注是否可给予行政处罚的批复(2005年2月28日广东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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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1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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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站开展静脉滴注是否可给予行政处罚的批复 粤卫函〔2005〕109号 河源市卫生局:
你局《卫生站开展静脉滴注是否可给予行政处罚的请示》(河卫〔2005〕1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农村卫生站基本管理规范(试行)》(粤卫〔1990〕第291号)规定,为了消除发生严重事故的隐患,保证农村居民医疗安全,农村卫生站在治疗过程中不得开展静脉滴注。
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因此,如果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没有对农村卫生站开展静脉滴注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的,不能对开展了静脉滴注的农村卫生站实施行政处罚。我厅将进一步完善农村卫生站管理,逐步规范农村卫生站的卫生服务行为。
此复。 广东省卫生厅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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