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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  乡村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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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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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行医罪 乡村医生

  案情介绍: 1996年6月份,犯罪嫌疑人黄某连成为我市黄圃镇二河村卫生站的一名乡村医生,2003年4月份退休回家后开办诊所。2005年10月6日早上7时许,谢某容的丈夫任某梁和其老乡邀请犯罪嫌疑人黄某连为谢某容接生,犯罪嫌疑人黄某连遂携带剪刀、手术钳等工具来到黄圃镇石军村石军大桥东侧的谢某容的出租屋为谢某容接生,稍后,谢某容产下一女婴,犯罪嫌疑人黄某连在采取了人工呼吸等抢救措施后,该女婴仍无反应(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该女婴为宫内窒息致死亡)。随后,谢某容称胸口痛,犯罪嫌疑人黄某连便用温水混葡萄糖给谢某容口服,并给谢某容右手静脉注射一支葡萄糖,接着,犯罪嫌疑人黄某连见谢某容宫缩无力,便给谢注射一支脉角1CC,稍后,又给谢注射一支止血敏2CC,随后,犯罪嫌疑人黄某连见谢某容仍然宫缩无力、下身流血不止,遂要求任某梁打电话叫救护车,随后,谢某容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谢某容系因产后子宫大量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当天下午3时许,犯罪嫌疑人黄某连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事后,犯罪嫌疑人黄某连家属已赔偿谢某容家属人民币80000元。
  
  本案的关键在于黄某连作为一名退休的乡村医生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罪主体要件要求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将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目前实践中对如何理解“医生执业资格”的含义有四种不同见解:第一种观点认为,“医生执业资格”就是执业医生法中的“执业医生资格”,只要具有执业医生资格行医的,就不属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第二种观点认为,仅取得“执业医生资格”还不够,如果没有到卫生行政部门注册,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生执业证书”而从事诊疗活动,就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行医;第三种观点认为,医生执业资格不仅要求行医人员必须具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生执业证书”,而且其执业的医疗机构还必须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属于非法行医;第四种观点除同意上述第二、三种观点外,还认为义务人员在正常的工作之外,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如医务人员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医疗机构进行非法手术,或者超越执业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诊疗活动,也属于非法行医。
  我们认为,要正确把握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了解非法行医罪的立法本意是十分重要的。执业资格是指独立开业或者从事某项专业技术工作所应具有的学识、技术和能力。“非法行医罪”主要针对社会上一些根本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在社会上打着治病救人的幌子,骗取钱财,坑害人民的生命健康的行为。1996年6月份黄某连取得中山市卫生局颁发的乡村医生资格证,在村卫生站从事一般的医疗服务,2003年退休在家开诊所。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乡村医生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生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生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黄某连作为一名乡村医生,虽未取得执业医生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生资格,但已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和技能,国家允许其在村医疗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这与一些根本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在社会上打着治病救人的幌子,骗取钱财,坑害人民的生命健康的人有根本区别。况且乡村医生经过培训、注册可以转为正式医生。在缺医少药的广大农村地区,医疗保健人员更是缺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对待非法行医的问题上,将根本不具备医学知识,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的非法行医,与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即具有国家认可的医学知识和技术的人违反有关医政管理规定为人看病等同,是十分有害的。另一方面,黄某连在2003年退休,按规定其乡村医生证应交回中山市卫生局,但其乡村医生资格,即其具有的医学知识的技能并不因此而消失或者被取消。因此,黄某连仍有能力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黄某连作为乡村医生,在没有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的情况下,替人接生,超出了其执业范围行医,该行为是否属于刑事犯罪,有一定的争议,我们认为这是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不应简单地认为,凡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犯罪。在我国刑法的规定中,构成犯罪的行为,在范围上要比行政违法的行为小得多。试想一下,又有多少医师在执业过程中没有超越其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来给找他求医问要的患者进行诊疗呢?因此,我们认为黄某连超越执业范围行医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连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黄某连在接生的过程中没有违反规则操作,也没有伤害被害人及其女婴的行为,故我们认为黄某连的接生行为既不构成非法行医罪,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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