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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1999年10月15日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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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2 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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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 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 江西省卫生厅: 你省瑞昌市卫生局《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是否应该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1994)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相应诊疗活动。在国家出台新的法规和政策之前,有关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管理,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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