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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11月10日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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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2 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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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 《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卫政法发〔2005〕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华医学会: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法医类鉴定等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决定》出台后,卫生系统特别是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各级医学会,希望明确《决定》所规定的法医类鉴定是否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我部就此问题请示了全国人大法工委。9月22日,全国人大法工委专门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的问题做出批复,明确了两类鉴定的区别和联系。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现将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 附件: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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