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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4月12日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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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2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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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4〕112号 福建省卫生厅、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在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所、站)、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属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个体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调整的对象是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农村地区“撤村改居”作为城区的组成部分后,原村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不再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三、在“撤村改居”前已经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在执业证书有效期内可在注册的执业地点继续执业;有效期满,不再进行注册。对这部分乡村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可以鼓励其通过正规医学教育取得符合《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医学专业学历,按照《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此复。 二00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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