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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后不愿住院落下残疾 法院:医院应坚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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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4 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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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意外的摔伤后,张亮(化名)坐在地上抱住右腿不停地喊疼,右腿膝盖处肿了一圈。经过医院检查,被诊断为粉碎性骨折。当天下午,医生就帮张亮动了手术,用固定板固定。半个月后,张亮出院了。半年后,在一次例行检查中,医生发现张亮的断骨处愈合缓慢并伴有轻度畸形,要求他住院治疗,张亮当时却没有听取医生的意见。

  一个月后,张亮发觉右腿不舒服,医院重新为他做了检查,并推荐他去另一家医院重新进行了手术。手术结束后,张亮的右腿还是落下了功能障碍。张亮及其家人曾多次找医院协商,要求医院赔偿自己的损失。医院却坚持认为,在复查时已经提醒张亮,要求他住院治疗,但张亮本人却不同意。医院不能强行要求病人住院检查,他的损失是自己造成的,后果也应该由自己承担。

  2006年4月,南京市医学会出具了一份医疗事故鉴定,认为医院在对张亮的治疗中,没有尽到责任,违反了医疗常规,应该承担轻微的责任,认定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而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认定张亮的右腿已经构成了8级伤残。

  两个月后,张亮将医院告上了法庭,索赔15万余元。栖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张亮拒绝住院时没有坚持医疗原则,而是让他继续卧床休息,违反了医疗常规。而医学会的鉴定书也指出医院存在一定的责任,酌定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重新计算过赔偿数额后,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张亮近2万元,驳回了张亮的其他诉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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