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医院无法提供死亡患者原始麻醉记录被判担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04 13:21
人浏览
因认为丈夫死亡系医院过错所致,孙女士将某医院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医院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医院赔偿孙女士住院伙食费、陪护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万元的判决。

2006年9月20日,孙女士的丈夫因左上肺肿物被医院收住院,同月27日,医院为孙女士的丈夫行切除术,当晚患者因大量失血死亡。当日,手术医师为孙女士书写手术过程。

后孙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丈夫死亡系医院实施手术人员将丈夫肺动脉缝合处撕裂导致大出血死亡。事发后,医院隐瞒事实真相,编造假病历,隐藏体温单、麻醉记录等重要病历,企图推卸责任。故要求医院赔偿住院伙食费、陪护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7万元。

医院辩称,在对肺动脉缝合结扎处破裂出血部位缝合过程中,因患者肺动脉压力高、血管壁薄等原因,终因大量出血、休克造成循环衰竭死亡。医院对患者的诊断正确,手术治疗方式适当,操作无误,抢救及时,整个诊疗护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诊疗常规之处。患者的死亡是人体差异产生的医疗意外。患者去世后,其亲属胁迫主刀医师书写手术记录, 并强行带走麻醉记录和胸片等资料。因病历中缺少重要的麻醉记录原件而不能装订归档,将病历保存于医疗科是正当合法的,患者家属以病历未存放于病案室而否认整个病因的真实性于法无据。故请求驳回孙女士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中,医院先后申请了医疗事故及司法鉴定,但均因鉴定材料中缺少原始麻醉记录单未能进行。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医院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中,医院坚持主张麻醉记录单原件患者亲属拿走。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对包含麻醉记录单在内的医疗病历负有保管责任,且一般情况下医疗病历应在医院保存,现医院不能提供麻醉记录单的原件,且主张系患者家属拿走了麻醉记录单原件,故医院应对其该项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现医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医院关于麻醉记录单原件被患者亲属拿走的主张不予采信。因医院不能提供麻醉记录单原件,致使案件无法通过鉴定确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具有过错及上述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故医院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