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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分娩时体内被留断针辗转三家医院取出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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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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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早报记者 奚振海 通讯员 农晖

  靖西县一名产妇在乡卫生院分娩时,因一根手术针折断留在体内,被转送到县妇幼保健院治疗;两个多小时后,县妇幼保健院也无法取出断针,又将产妇转送到县人民医院;在这里,断针被顺利取出,但产妇却在3天后突然死亡。

  产妇家属把3家医院一起告上法庭。因县人民医院申请的医疗事故鉴定表明,产妇的死与医院的治疗无关,被判免责;而乡卫生院和县妇幼保健院被判分别承担60%和40%的责任。

  事件:产妇在断针取出3天后死亡

  产妇杨某时年24岁,身体健康。2003年7月25日,杨某到该县地州乡卫生院待产,于当天上午6时50分顺产一男婴,但在缝针时,手术针折断留在体内无法找到。随后,杨某被转送到县妇幼保健院诊治。当时,医院诊断表明,杨某生命体征正常。

  当天上午9时55分,杨某被接到20公里外的县妇幼保健院。医生忙乎了两个小时,断针仍未取出。中午12时许,杨某被转入县人民医院。这时,杨被诊断为:心原性休克,围产期心肌病,心功能4级,妊娠高血压综合征,会阴部断针残留。

  半小时后,县人民医院的医生在X光射线透视下,将杨某体内的断针取出。7月26日,杨某状况良好。7月27日上午10时,杨某突然出现胸闷、气促、头晕、口唇紫绀等症状,当时诊断为肺栓塞。7月29日凌晨3时,杨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鉴定:死亡与断针无关

  死者家属认为上述3家医院均有过错,向当地法院起诉,索赔10万余元。

  靖西县法院受理了此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之一的靖西县人民医院向法院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另两家医院却没有申请鉴定。

  2004年6月24日,百色市医学会对此作出鉴定书,认为县人民医院在收治杨某过程中,诊断明确,处理及时、正确,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医疗行为;医方在治疗过程中,患者突然发生难以意料的肺栓塞,并且做了及时有效的诊治;断针与患者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死者家属不服上述鉴定,于是以邮寄方式向百色市医学会及广西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法院依法中止诉讼。2008年6月28日,原告以其提出的再次鉴定申请没有得到答复为由,要求法院恢复审理此案,并将赔偿请求变更为19万余元(未办理手续)。

  判决:一医院免责两医院有责

  靖西法院很快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因为医疗纠纷引起的侵权诉讼,应当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医疗机构不能就此举证或证据不足,就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2008年10月,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到卫生院分娩,结果发生了断针滞留会阴肌层内无法及时取出,最终导致了产妇死亡,卫生院的行为有过错;杨某转院到县妇幼保健院治疗,虽采取了措施,但未能取出断针,拖延两个多小时,延误了治疗时间,也有过错;县人民医院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患者是死于难以意料的肺栓塞。法院据此判决:地州乡卫生院承担产妇死亡60%的责任,县妇幼保健院承担40%的责任,县人民医院不承担责任。

  乡卫生院和县妇幼保健院不服判决,向百色市中院提起上诉。百色市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记者8月底从靖西县法院了解到,这两家医疗机构没有在法定期限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释法:不能证明无过错就须担责

  地州乡卫生院和县妇幼保健院上诉时认为,县人民医院已经就此病例向百色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目的就是查明死亡与医疗行为的因果关系,而鉴定又是针对同一病例的,所以此结论也适用于他们。根据结论,患者死亡是因为难以预料的肺栓塞,与断针没有关系,所以各家医院都不应该承担责任。

  百色市中院审理认为,上述医学鉴定报告,只针对县人民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者存在医疗过错的行为。尽管产妇死亡和断针没有关系,但地州乡卫生院和县妇幼保健院没有就他们在治疗过程中,是否作出了正确、及时的措施,是否不存在过错作出举证,应该承担不利后果,于是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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