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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误诊法院判决赔偿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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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2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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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误诊法院判决赔偿1.5万元
 因怀疑被医院误诊,河西区64岁的老妪周某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间,她却得知病历被医院改动,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诉求各项损失37万余元。近日,河西区法院审结了这起难缠的官司,没有支持周某的巨额索赔请求,却令原被告都服判息诉。

  2003年2月17日下午,周某因嘴角歪斜到本市某医院就诊,医嘱10日后复诊。第二天上午,周某自觉言语不利落、嘴也歪了,再次到该院就诊,被诊断为“多发脑梗塞,糖尿病”,住院治疗花了14000余元后转院治疗。

  出院后,周某向区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区医学会告诉她,因为她的住院病历与门诊病历不一致,无法得出结论。周某为此向河西区法院提起诉讼,向该院索赔30万元,并申请法院对医院的门诊病历进行技术鉴定后再次做医疗故事鉴定。

  后经鉴定,证实该病历确被改动过,其中的“额纹双侧不对称”的“不”字是后添上去的。据此,市医学会做出鉴定,周某的病例属于4级医疗事故,医院在门诊诊断过程中负有主要责任。为此,周某将索赔额提高到37万元,而被告方却表示只能赔偿其中的一部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经鉴定病历确有改动,但无法确认改动者,此外,医疗事故鉴定也没有认定病历改动与原告的医疗事故结果之间存在关系,故而未支持原告37万元的索赔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5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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