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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颅治疗精神病结果偏瘫失语法院判医院赔3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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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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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虎网报道】全国首例因“开颅”治疗精神病引发的官司,风波再起。由于原被告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日前,市中级法院约请双方当事人作进一步调解,但双方均表示拒绝。市中级法院决定择日开庭审理。
  
  据原告小玉(化名)的家人介绍,小玉患精神疾病已有20多年,虽四处求医,但一直没有效果。
  
  2004年9月,小玉家人通过一则医疗广告,得知坐落在白下区的一家医院,能通过“开颅”,实施“精神病立体定向手术”,根除精神疾病。广告承诺:立体定向手术后2天,患者即可下地活动,不会遗留偏瘫失语等神经功能障碍,也不影响智力。
  
  看了这则广告,小玉家人随即带小玉来到这家医院,交了3.5万元手术费后,医院用25分钟时间,为小玉实施了手术。
  
  手术后,小玉即出现右侧肢体偏瘫、失语、大小便失禁等症状。医院解释,这是“脑血管痉挛,是暂时的,过几天就好”。
  
  43天后,医院为小玉作了CT检查。结果显示,小玉“颅脑基底节区出血”,导致她右侧肢体偏瘫、大小便失禁。
  
  由于小玉将终身偏瘫和大小便失禁,2005年2月,小玉家人代表小玉将这家医院告上本市某区法院,索赔57万元。
  
  起诉后,小玉家人向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认定施行手术医院存在3条过错。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也鉴定认为医院有过错。
  
  庭审阶段,原告认为,手术在25分钟内仓促进行,术后43天才接受CT颅脑检查,耽误了小玉的治疗时机。被告辩称,目前为止,该院已为近800例患者实施了这一手术,出现这样情况只有1例。医院对患者诊断明确,偏瘫属于术后并发症。
  
  原告指出,国际上对这种手术是非常慎重的,整个欧洲几十年的手术例数,还不如被告医院做得多,足以说明被告对患者不负责任。
  
  针对赔偿数额,被告认为,患者本身就有精神疾病,“不属于正常人”,应降低其赔偿标准。
  
  原告反驳说,被告潜意识里轻视精神病人,有违法制观念和社会文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和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家人“应该预见到手术所具有的风险”而没有预见,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6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皆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原告认为,既然医院有过错,就要全额赔偿;被告认为,一审判决没有道理,要求二审驳回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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