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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7-30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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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说,如果对于患者人身造成一定的损害,程度是可以根据相关的医疗损害等级来进行判定标准的,那么医疗事故损伤鉴定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医疗损害伤残鉴定标准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一、医疗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出台的医疗事故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并且该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也就是说,如果由于患者及其家属是由于“工伤事故”来医疗机构求诊、治疗,并且发生“医疗纠纷造成伤残的”其伤残标准可以作为日后,与所在单位要求“工伤待遇”的依据和标准。两者的鉴定标准是相同的,可以通用。

  这样看来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定残”等等事项对日后其他纠纷的处理都是很重要的。当然,如果地方性法规对此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医疗鉴定时效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要求之一是时效。鉴定时效要求涉及到多方。从患方来说,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这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来确定的。

  三、伤残分类有哪些

  一级伤残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意识消失;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3.不能工作;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3.明显职业受限;4.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3.职业种类受限;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4.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2.各种活动降低;3.不能胜任原工作;4.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4.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远距离流动受限;3.断续工作;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医疗损害伤残鉴定标准问题的详细解答,我国对于医疗事故它分有很多级的鉴定方式,同时我们要根据自己受伤程度来进行相关的判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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