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医疗机构执业类别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2-27 13:40
人浏览

  随着大家对身体健康越来越关注,社会上的医疗机构也越来越多,经常在街上可以看到各类诊所、医院以及检验中心等等,我们国家对于医疗机构有着详细的分类,不仅仅是医院才属于医疗易购,一些卫生所、卫生站也属于医疗机构的一类,那么医疗机构执业类别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医疗机构执业类别有哪些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妇幼保健院;

  (3)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4)疗养院;

  (5)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6)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7)村卫生室(所);

  (8)急救中心、急救站;

  (9)临床检验中心;

  (10)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11)护理院、护理站;

  (12)其他诊疗机构。

  二、设立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是什么

  基本标准

  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本标准(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敖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条件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具备六项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开业执照,进行监督管理,并收取管理费。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必须获得开业执照方得开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严格按批准的地点、诊疗科目及业务范围执业,变更地点、诊疗科目、业务范围和诊所名称,应报发照机关批准。到外省、市、县开业者,必须到所到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执照。

  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申请个体开业:

  (1)获得高等医学院毕业文凭,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2)按卫生部关于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取得医师资格后,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3)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并在国家承认的医疗机构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开业:

  (1)精神病患者;

  (2)在执业中犯有严重过错,被撤销医师、中医师资格者;

  (3)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卫生机构的在职人员;

  (4)其他不适于开业行医者。

  根据《中医人员个体开业管理补充规定》,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现未在国家、集体医疗机构中工作者,可申请从事个体行医:

  (1)已取得中医士资格证书者;

  (2)已取得藏、蒙、维、傣等其中任何一种民族医士资格证书者;

  (3)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对现有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进行复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复核合格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

  中医士(含各民族医医士)只能在农村张、村所在地开业,在城镇只能随个体开业中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从业。经复核合格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只能在当地县(区)范围内开业。

  三、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保存哪些证据

  、门诊及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是患者到医院接受治疗最原始的证据材料之一,上面记载了患者的情况以及医生的意见。住院病历包括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抢救结束后补计的病历资料等。这些资料都记载着医生对患者治疗的全过程,也是认定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的证据。

  2、化验单以及各类检查结果。化验单、心电图、B超、X光片是医生决定治疗方案的重要依据,对认定是否为医疗事故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3、手术中切除组织。在某些情况,医生做手术时未能准确切除组织或者未清理干净导致手术失败,是产生医疗事故的重要原因。如有条件,应尽量保存手术中切除的组织,这样的证据更具有说服力。

  4、死者的尸体。对于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而言,死者的尸体是最有利的证据。对于一些死因不明的事件,应尽量与家属沟通,达成一致进行尸检,以查清院方对死者的死亡是否有关。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类别有哪些等知识,综上所述,医疗机构的类别是很多的,既包括了一些综合医院、中西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综合门诊等,也包括有村卫生室、护理院和急救中心等医疗机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