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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谈谈医疗改革中医生这个角色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05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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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医疗体制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看病难,看病贵”。

  各省市的中心医院和各城市的大医院集中了先进设备和高技术人才。而农村和城市的社区,设备落后,技术力量薄弱。“看病难”就主要体现在,患者在大医院排长队——“看不了病”,在农村和城市社区技术弱——“看不好病”。

  国家和患者出了钱,医生得了多少呢?我看医生的收入并不高,中等偏下而已。问题出在哪里呢?一是众所周知的药品购销环节,第二就是医院,尤其是大医院无限扩张的欲望和行动,我想卫生部有各大医院年收入数据,这些数据是惊人的。也就是说医生给药厂、药商、医院打工,钱到了药厂、药商、医院哪里去了。

  医生直接受雇于医院和间接受雇于药厂药商,利用医生在技术上的垄断实现利益的分配。这是医疗费用一直虚高不下的真正原因。目前倡导的医药分家,管办分开等措施固然能解决一部分问题,但是医生的这些老板都“活得很好”,他们有无数的对策应对政府的政策。“看病贵”能真正解决吗?

  “看病难”需要医生流动。实现医生的流动可能想到很多方法,可以政府指派任务,可以“高薪诱惑”,可以让医生成为“自由职业者”等等。我看这些方法都不现实。

  “看病贵”需要让医院放弃无限扩张的欲望和行动,需要规范药品购销环节。这靠政府下指标,靠高压政策是很难奏效的。

  基于上述观点我提出一个方法就是“有监管地逐步扩大医生执业范围”。

  扩大医生执业范围可以让医生流动起来,让大医院的高技术医生到社区和农村去为广大伤患者服务,让农村和社区的医生到中心医院做基础工作并得到进步。实现患者在各个地方都能享受高质量的、公平的医疗服务,从而解决“看病难”。削弱医院对医生的控制,使医院对医生的控制逐步转变成为为医生服务,从而使医院从自身的利益和效率考虑,不得不放弃无限扩张的欲望和行动。削弱医院对医生的控制后,医院内药房与医院外药房就没有多大的优势,参与公平竞争后,医院的“药品加价”就自然消失。“医药分家”就不分也分了。

  扩大医生执业范围必须有监管,就是医生扩大执业范围有条件。

  我拟了一下,有四点:

  一是:医生必须有执业医师资格。这一点不用解释。

  二是:在当地,即省一级的卫生主管部门注册。这一点也是现成的。

  三是:只有购买医生执业保险,才能在多个执业地点进行执业活动。购买保险使扩大执业范围后能对医疗过错进行赔偿,从而有效保证患者的利益。(这一点有点象汽车买保险,当然保险公司会有一个度,使行人和司机都不倾向于无视车祸。)

  四是:医生执业必须在服从卫生主管部门法律允许范围有条件的调配。这包括象汶川地震这样的大型应急救援的调配。这一点尤其不能忽视,这是实现医生规范管理的重要保证。

  医生不受控于医院,而必须受控于卫生主管部门。医生的执业活动就从以前的医生对科主任、科主任对院长负责转变为在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管下直接对伤患者负责。

  扩大医生执业范围需要有切实有效的步骤。我看分三步走:

  第一步:推进医师执业保险,这是最为关键的一步,可以“静静的”进行。保险公司开展这项业务,允许满足条件的医生买此项保险,允许买了保险的医师在多地点执业,并能保留原单位的关系。医生多地点执业在现实中已经是普遍的现象,只是没有政策和法律的支持。这一步的迈出,使这些现象浮出水面,更有利于规范,更有利于监管。医生在原单位的执业活动由医生和单位共同负责,在其他执业地点的活动就在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管下,在执业医师保险保障下,由医生自己负责。

  第二步:第一步发展到一定程度,条件成熟时,进行第二步,就是对满足条件的医师,允许与医院改变关系,就是由医生与医院的“聘用合同”转变为“合作协议”。同时实现“医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协议”,“医生与商业医疗保险的协议”,“医生与卫生主管部门的接受监管和应急调配的协议”。同时在原单位执业不购买保险的医师,不允许多执业地点,执业活动由医生和单位共同负责。第二步是最重要的。时机的选择是成败的关键。

  第三步:第二步基本完成后,大局已定。接下来就是限制不满足条件的在原单位执业的医师的执业范围。实现强制医师执业保险,强制转变执业医生与医院的关系由聘用到合作。

  总之,医疗改革中仅仅着眼于医院的层面而不深入到医生这个关键角色,是有很有缺陷的,医生对病人的服务是一对一的,在技术上的垄断是不可避免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医生必须直接面对法律,对伤患者负责。任何(包括政府、医院和医生自己)通过医生的垄断技术牟取暴利都是不符合革命的人道主义原则,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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