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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27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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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其家属可以与医疗机构进行调解,明确是非,确定损害后果,达成赔偿协议,以解决医疗纠纷。

我国相关医疗法规也规定了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的纠纷的方式!就医疗纠纷通过协商解决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

一、调解解决纠纷方便快捷

医疗纠纷调解,没有固定的程序和诉讼时效的要求,只要双方对于赔偿数额能够达成协议就可以解决问题,不同于医疗诉讼要经过立案、开庭质证、医疗事故鉴定或者人身伤害的鉴定,没有诉讼程序中的质证和答辩等等比较复杂的程序。相对于医疗诉讼十几个月的解决纠纷的时间看,调解是很快捷的。

二、程序简单

通过调解解决医疗纠纷,医疗技术专业问题不需要鉴定,医患双方就医疗纠纷各自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要求,就赔偿问题达成妥协和让步,最终解决问题。

在我们看到医疗纠纷调解解决的优点的同时,调解解决纠纷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优点的缺陷” !

首先、调解纠纷难,“扯皮现象”多

调解没有固定的程序和时限,有利与调解的随时展开,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清楚的看到,也就是因为调解时间的灵活性造成了“今天调不成,明天调。明天调不成,后天调!”的局面。在医疗纠纷法律实践中经常遇到“久调不解”的问题!甚至由于以调解为幌子,成为不解决问题的理由。很多患者及其家属对于诉讼程序不熟悉,也不愿意“打官司”,对于调解解决给予“厚望”。一次次的调解慢慢的使患者及其家属失去了信心,最终走上了诉讼维权的道路。在医疗纠纷处理实践中,由调解转变为“扯皮”,由调解转变为诉讼的案例,不胜枚举。

其二、事实认定难

由于医疗事故纠纷的专业技术性比较强,患者及其家属是不可能在“医疗技术”上与医疗机构展开“讨论”的,对于医疗机构的“解释和说法”往往处于“听众”的地位,无从知道事实真相,所以,对于医疗过错行为的损害后果不知所措!通过按照民事纠纷的一般处理原则,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处理纠纷的前提和条件,如果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对于“医疗损害事实”的认定都存在巨大的差异,很难想象纠纷的处理会达到什么样的结果!这也就是医疗纠纷案件通过调解解决的另一大弊端。

其三、赔偿数额,差异巨大

在医疗纠纷调解法律实践中,患者及其家属,不懂得医疗法规对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往往“开价”过高,大大超过“法定”赔偿数额的标准。认为不但医疗费用应当全额退回,后期的治疗费用应当先行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充分对患者及其家属的心灵创伤给予抚慰。而作为医疗机构,往往认为,赔偿数额应当以医疗事故处理赔偿为标准,后期治疗费用在实际发生后在行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根本不可能过高。在纠纷调解的实践中,医疗机构在接到患方的报价后,直接就打了“退堂鼓”,告诉患者直接起诉算了。

第四、协商结果,难于保障实施

调解解决医疗纠纷,当双方达成协议后,完全依靠双方当事人的“自觉履行”,不像法律诉讼程序,有法院依靠法律强制力来保障实施!在医疗纠纷处理实践中,我们常常看到,医患双方通过艰苦的谈判,达成了赔偿协议,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双方都处于保护自身利益的考虑,谁都避免“首先履行”;在赔偿数额上,医患双方都认为应当在商谈的数额上“做实际的调整”,医院认为,在达成协议与履行的时间内有形成新的损失,应当从谈判的数额中“适当减少赔偿数额”;而患者及其家属认为,就这样一点点赔偿,根本不足以弥补身体受到的伤害,对于整个家庭的影响则无法估量,对于患者及其家属的精神损害则是难以弥补的。双方当事人如果都是处于这样的心态,很难说日后的赔偿如何履行了!在医疗纠纷处理实践中,经常看到由于在最后的环节,使整个调解努力覆水东流。

第三方调解(行政调解、医疗事故保险、其他调解方式)

医疗纠纷案件的第三方调解方式包括:行政调解、医疗事故保险、其他调解方式。

所谓的“行政调解”方式,是指的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居中调解,解决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

就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两件,同样具备了,调解结案的快捷、方便的优点,并且有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干预,对于纠纷的解决和协调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另外,如果双方已经达成了解决问题的协议,因为有卫生行政部门的直接监督,往往执行比较顺利,“毁约率”比较低。如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违规收费、无证人员执业、使用不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问题的,还会在处理完医疗纠纷后,就该纠纷中发现的问题,做出相应的处理。当然,这样的处理往往是“行政处罚”,给予医疗机构和当值医护人员通报批评、降级、责令整改、撤职、吊销营业执照等等。与患者及其家属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从处罚的力度看,往往也与患者及其家属的期望相差很多,根本达不到患者及其家属的要求。

由于“行政调解”的先天不足,往往造成了医疗纠纷调解的不顺利。甚至给医疗纠纷的解决带来麻烦:

第一、卫生行政部门的尴尬身份

由于发生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本身就隶属于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他们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老百姓通俗的称呼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婆婆与媳妇”的关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除了处理纠纷外,还有维护医疗秩序。从中调解往往有“护短”的倾向。卫生部门一出面很可能就招致患者及其家属的反对,对于卫生部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也是抱着“将信将疑”的态度。所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医疗纠纷调解的过程中的身份是比较尴尬的,老百姓所讲的“公生信、廉生威”,在医疗纠纷实践中很难得到体现。

第二、居中调解,很难做到居中

当地发生医疗纠纷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对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来说,同样是一件难看的事情。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的心态是相同的。如果医疗机构同意赔偿的,如果是国家公立医院,其赔偿数额,医疗机构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也有一个内部的分担比例,在这一点上,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的赔偿原则是相同的。所以,由于“公信力”的问题,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纠纷调解的过程中,很难做到“居中调解、不偏不倚”。

所谓“医疗事故保险”是一个今年来刚刚兴起的新的医疗纠纷处理方式,首先由医疗机构参加当地保险机构的“医疗事故责任险”缴纳保费,如果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治疗、抢救的过程中出现“医疗事故纠纷”的,由医疗保险机构,在约定的保险赔偿数额的范围内,赔偿患者及其家属保险费的解决方式。这种纠纷解决的方式,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是普遍实行的,在我国则是刚刚兴起,并且被寄予“厚望”!这种解决解纠纷的方式,类似于给私家车上保险,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司机的赔偿将转移至第三者,由保险机构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司机进行赔偿。整个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从我国医疗纠纷保险赔偿的实践看,该项制度的引进,应该说是一个创新和一个大胆的尝试,为我国从制度设计上又创制了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医疗事故保险也具有高效和简洁的优点,在纠纷的解决方式上采取“背靠背”的形式。

所谓的“背靠背”的方式,是指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不见面的,医疗机构负责人与患者及其家属都是单独与医疗事故保险机构单独见面、商谈的,保险机构只是将患者及其家属的赔偿要求和意见传递给医疗机构,同时也通过自己的专家组对医疗纠纷进行评估,就赔偿数额与医疗机构进行沟通,在确定赔偿数额后,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议的,则纠纷可以解决;如果经过评估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或者赔偿数额与患者提出的赔偿数额差距巨大的,则主动建议患者及其家属,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另外,这种“背靠背”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也体现在纠纷内容的告知上。通常情况下,保险机构只会对赔偿的提出一个数额,至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能够定为什么级别的事故?;患者伤害到什么程度?;赔偿的数额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医疗机构的态度怎样?提交了什么证据、材料?医疗专家组的态度怎样?当问及这样的问题时,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会很礼貌的告诉你,我们无可奉告,我们是“背靠背”的工作方式!

从医疗事故保险法律实践看,医疗保险机构对于医患双方提交的任何材料,都不开具收据,患者及其家属最后能够得到的是一张受理通知书和一张处理意见书。其余的都包括在“背靠背”的工作方式中。

就“医疗事故保险”存在的问题,简单的说一下:

第一、“公信力”的问题

通常保险机构的“赢利”来自于收取的保险费与赔偿数额的差价,也就是说,保险机构在尽可能多收取保险费的情况下,要尽可能的少支出赔偿。赔偿数额的减少才是保险机构赢利的方式,从这一点上看,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心态是相同的!能够少赔,尽量少赔。

从保险费的来源看,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保险机构赔偿的费用是从医疗机构收取的。在保险行业中买保险的才是强势主体,是保险机构的“目标客户”。如果不把“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明年谁还来买你的保险呢?至于被保险人的患者及其家属,不是“目标客户”,不会有购买保险的问题,他们更多的是要求赔偿的一方。你要知道,自从保险机构收取保费后,如果赔付给患者及其家属,那是保险机构从自己的腰包里掏钱了,保险机构赔偿的多,意味者自己的收入将会减少。这样看来,大家都在“利益交织”的状态之中,怎么能够实现“客观公正”的居中调解呢?

第二、“背靠背”也就意味这“不透明”

医疗事故保险机构特有的“背靠背”的工作方式,虽然是为了居中调解,不直接参与到纠纷当中,保险机构确有其“难言之隐”,但是,这种“背靠背”的工作方式,也使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及其家属处于“不知情”的状态,对于自己比较关心的问题,不能够得到满意的答复,医疗事故保险机构仅仅是对赔偿的数额做出的答复,除此之外,都无可奉告了。很难想象,患者及其家属在得到一定数额的赔偿的时候,是庆幸自己获得了更多的赔偿额,还是认为自己被欺骗了,仅仅获得了这么少的赔偿额呢?与医疗诉讼相比,医疗事故保险没有认定事实、分清责任的一个程序,在患者及其家属获得赔偿的时候,仍然对于医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对自己造成什么样的损害后果,今后的治疗、修复费用、是否有远期的损害后果都无从知晓!医疗事故保险就是为了解决医疗事故,至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什么样的医疗事故,不是保险机构要解决的问题!

对于“医疗事故保险”虽然在我国的部分地区已经展开,但是,在未来这应当是一个发展的趋势。我国的医疗事故保险还有一个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社会各界也对该制度寄予了“厚望”。起码他从制度的设置上,将医疗机构的责任转移到保险机构,将医疗机构从众多的医疗纠纷中摆脱出来,能够安心于医疗技术工作,缓和了医患双方尖锐的矛盾,避免了社会恶性事件的发生,有利于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其他的调解方式,多见于民间的医疗纠纷救助机构和维权协会或组织,医疗纠纷专业律师、社会团体和个人。

就上述的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方法看,应该说各自都有自己的优势和特点,在每个调解领域都有自己的作用。但是,由于这种组织和个人的行为都没有“官方”的许可和认证,对于其“公信力”和“可靠性”都存在问题,他们的行为在某一行业和领域还是有独特的优势,但是对于整个医疗纠纷领域而言,他们只是满天璀璨的星斗,不可能照亮整个大地!

诉讼

医疗纠纷诉讼,可以说是所有医疗纠纷的最终解决方式,对于不想通过调解解决或者对调解解决结果不满意的医疗纠纷案件,都可以通过医疗诉讼的方式解决。在法律术语中有“诉讼最终解决”的说法!

相对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而言,医疗诉讼在程序上是最为“严格”的制度设计,不论当事人对纠纷的看法怎样,法院都按照严格的诉讼程序一步一步的进行,对每一事实的认定,都按照法律程序质证、甄别。并且,会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时限,按时做出判决。在程序上避免了“久调不解”“久调不决”的问题,为患者及其家属一个最终的“说法”。

但是,由于诉讼是非常严格的法律判断的过程,对于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判断是相当严格的。并非患者及其家属想象的简单。在医疗诉讼实践中,常常看到患者及其家属感叹“这么简单的问题还用说吗?”其实,这就是对法律程序不了解的典型心态,认为“理所当然”的事实,不用说也是明摆着的,怎么法官这么麻烦,把简单的问题搞的这么复杂!对于法律程序的不了解也是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诉讼中“吃亏”的主要原因!因此,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决定通过“医疗诉讼”来解决纠纷的,在诉讼前除了看看相关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咨询专业医疗律师。在诉讼程序、时间的规定和证据的收集、判断都有了一定的准备和了解以后,在启动诉讼的程序。

另外,从我们代理的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看,有一部分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久调不决”,陷入了“马拉松式”的谈判、调解上,剩余的时间马上就要超过诉讼时效了,以至于代理律师匆匆忙忙的取证、写诉状、立案。使本来顺理成章的诉讼程序,搞成了“末班车”、“大逃亡”。在诉讼程序的进行中漏洞百出、辞不达意、笑话百出。在这里提醒患者及其家属,多多与代理律师交流,不要把所有的解决问题的希望寄托在一种解决思路上,否则,“被动挨打”不能够很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另外,立案、诉讼、鉴定是专业性很强的法律实务,如果大家都可以看看法规、咨询一下法律人士就可以解决了,那么,律师这个行当早就消失了。

另外,在我接待的部分患者及其家属中,似乎在“耍小心眼儿”了。可能是应为“经济”的原因,在咨询前总以,要委托你做我的代理律师为“诱饵”,咨询来,咨询去。每隔一、二个月给我来个电话,询问下一步的程序怎么走,材料怎么写,赔偿额怎么算,法庭上怎说云云!每一次的咨询问题,都是随着诉讼程序进行的……。我曾经有一个咨询者断断续续咨询了我两年,整个一审、二审程序都走下来了。当然,他败诉了,又向我“诉苦”说没有聘请一个像你这样的“专业律师”等等。像这样的话,你会相信吗?这一部分咨询者是在“套取”律师的法律服务!

作为专业律师,我们很同情在遭受病痛折磨,又遭遇医疗损害的患者。但是,也希望当事人对你的律师,要有起码的尊重和诚信。如此不诚信的对待你的律师,你的律师会诚信的办理你的案件吗?律师是不会仅仅是为了一些代理费,就在欺骗当事人的,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确实是出于经济困难的原因,无法获得专业律师的帮助的,请如实的告诉他,并寻求法律援助。我相信绝大多数律师,是会给你许多建议和帮助的。

诉讼解决医疗纠纷的,建议患者及其家属一定要聘请一个“专业医疗律师”为你提供法律服务,这也是医疗诉讼不同于其体解决方式的一个区别。否则,患者及其家属无论是在庭审过程中,还是在鉴定过程中,都会出现“对方说什么听不懂”、“专家、法官问什么不知道怎么回答”、“自己想说什么又说不明白”的尴尬场面。这样进行医疗诉讼,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怎样维护?诉讼结果也可想而知了。

最后,还是要提醒患者及其家属,医疗诉讼的周期长、诉讼成本高、赔偿数额少、专业技术性强,诉讼的难度是很大的,诉讼风险高。患者及其家属对于医疗诉讼要有一个正确的心态。赔偿数额的提出不要太高、不要抱有所谓“必胜”的心态。更不要在诉讼中夹杂着要把对方(医疗机构)“搞臭”,“尽人皆知”,把医疗机构“搞垮”的想法。诉讼就是为了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这些想法本身就是法律所排斥的,法官也决不会同意你这样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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