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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挂号费引发一场官司低保户将医院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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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7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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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保户去医院看病,是可以免交普通挂号费的。但低保人员万某,在医院看病时未出示低保证,医院于是收取了1元钱的挂号费,为此,万某将医院告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经济损失1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
  
  市民万某因身体残疾,享受了低保待遇。2007年8月9日,万某生病,来到南昌市某医院挂号求医。挂号时,万某称自己是低保户,但未出示残疾证和低保证,医院工作人员在不确定其是享有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人员的情况下,收取了万某1元钱的挂号费。事后,万某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其经济损失1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
  
  近日,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是享有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权利的低保户,但原告在挂号期间,并未出示其残疾证或低保证,致使被告医院工作人员收取了原告普通门诊挂号费1元,此次过错不在被告。但考虑原告确是享有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对象,为此,被告医院应退回原告普通门诊挂号费1元。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判决南昌市某医院退回万某普通门诊挂号费1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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