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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近4年150多例医疗事故警醒医院只要工作认真不怕举证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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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7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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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9月,我市一30岁的女子因腹痛、腹泻、头昏,到甘井子区一家医院就诊,当时被诊断为胃肠炎,并为她进行相应治疗。不久,这位女子出现血压下降、腹痛,最后出现休克症状,10个小时后,最后抢救无效死亡。经过鉴定,该女士并非是患胃肠炎,而是宫外孕。

  近几年,由于医生误诊或不按规程治疗造成医疗纠纷的案例屡见不鲜。前日,在河口区教师进修学院召开的沙区医疗机构工作会议中,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黄东涛律师关于医院应如何正确认识举证责任倒置的讲座,受到了百余名医疗机构负责人的热烈欢迎。

  病志记录不当,卫生中心败诉

2004年1月20日下午,隋某因咽喉肿痛,到大连市沙河口区某卫生服务中心就诊,被诊断为急性咽炎,于是该中心的大夫为隋某进行静脉点滴输液。根据病志记载,输液后,隋某出现呼吸困难。大夫便为其进行吸氧等抢救手段,同时拨打“120”。5分钟后,隋某出现意识不清、气管插管脱出症状。隋某转院不久后死亡。经病理剖检得出,隋某致死原因为急性会厌炎,喉前庭壁水肿致窒息死亡。

  法院认为,原告隋某家属、被告服务中心之间形成的医疗合同关系成立,虽然被告称及时采取了抢救措施,但由于被告提供的病志存在不实之处,使相关鉴定机构以病志材料不全为由无法鉴定而退鉴,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黄律师告诉记者,这个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例。2002年4月1日,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医院就面临着如果医患出现纠纷,医院首先要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正因为这样,医务人员工作认真、严格自律尤为重要。

  近4年,我市发生150多例医疗事故

  黄律师在讲座中指出,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改变,也明显对患者有利,最典型的就是患者拥有了病志复印权。这些新规使有的医院更出现了怕打官司的现象。

  “不少医院在认定自己没问题时,希望走法律渠道。但当医院认为自己可能存在问题,便会提出协调解决,这也是一个解决问题的手段。”黄律师表示,但有时却会出现医院赔了钱,反被患者告上法庭进而败诉的现象。这就暴露出医院在签协议时存在问题,法律意识不强。“医院首先要实事求是,勇于正视问题,这才是解决问题之道。”

  黄律师告诉记者,据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大连市医学会透露,条例改变到现在已近4年,我市已有300多例医疗纠纷经过医疗鉴定,其中50%被定性为医疗事故。几年来,被定性为一级甲等的事故也达到了10余例,而妇产科、骨科和脑外科则名列易出现医疗事故科室的前三位。

  医疗事故中,手术事故占一大半

  黄律师在讲座中说,手术医疗事故已占全部医疗事故的60.7%以上。术前诊断不准确;术中开错部分,对脏器判断失误;术后观察不仔细都容易出现问题。

  记者在讲座结束后,随机采访了几位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对于此次讲座,他们都一致认为起到了警示作用。“听到了黄律师讲述的几个发生在身边的案例,让我顿时冒出冷汗。”一名负责人表示,如果医护人员在工作中能再认真一些,就不会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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