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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染丙肝医院频当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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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7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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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李自庆金陵晚报记者眭军杰

  【金陵晚报报道】现年69岁的黄大妈是一名退休职工,1999年4月21日因身体严重不适到广州路上的一家大医院就诊,医院诊断其为十二指肠球部溃疡出血、贫血,医院先后两次为黄大妈进行了输血,血液来源于江苏省血液中心。

  去年6月,黄大妈感觉身体乏力不适,在南京市第二医院就诊时,被诊断为慢性丙性肝炎。黄大妈及家人认为,染上丙肝应该与5年前的那两次输血有关,除此外找不出别的传染途径。

  黄大妈找医院交涉,可医院方面不认可是他们当年输血让黄大妈染上丙肝。

  随后,黄大妈将5年前为自己输血的那家医院及血液中心告上鼓楼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当时的住院治疗费2480元,赔偿其治疗丙肝所需要的费用16万元及精神抚慰金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患者在输血6个月内染上丙肝,可以确定感染丙肝与输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于1999年输血,到2004年才首次被确诊为患有丙肝,其提供的证据不能确定其患有丙肝与输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且被告血液中心及被告医院已履行了各自的检查和核查义务,其行为并无过错。

  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黄大妈上诉同样被驳回。

  时效:输血后六个月内

  在鼓楼法院受理的医患纠纷案件中,因主张输血染上丙肝而状告医院及血液中心案件不在少数,并且有增长趋势。但从审判结果来看,患者真正能打赢官司的却是不多,原因在哪里?

  点评专家:  

  鼓楼法院副院长盛皓目前由于受技术条件的限制,被丙肝病毒感染的血液,在一定的时间段内(两周到半年)检测不出来,如果将这种感染了丙肝又没有被检测出来的血液用到患者身上,患者就会被感染上丙肝,这是目前使用血液的主要风险,但在目前条件下又无法避免。

  一旦感染上丙肝,从理论上讲在最长的半年时间内必然会出现丙肝症状,所以目前法院根据医学的这种规律性,判断患者感染丙肝与输血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的主要依据就是:确诊为丙肝是不是在输血后的六个月,如果是在六个月内,就推定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超过六个月,就不能推定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因为感染丙肝的途径除输血外还有其他途径。

  这种认定尽管不是绝对的,但却是法院确定因果关系的一般原则。

  上述案件都是因为不能确定因果关系而导致败诉的。

  当然,在这里要强调的是,并不是确定患者因为输血被感染丙肝后,医疗机构或者采血机构就要赔偿。

  是否赔偿还要看他们在采血和输血中有没有尽到了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也就是有没有过错?

  如采血机构在采血时有没有检测丙肝病毒,医院在给患者用血时有没有复检,如果他们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就不能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这也是目前受技术条件限制的医疗风险。

  如果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那么他们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有没有尽到相应义务的举证责任在医疗机构和血站。

  ■律师提醒

  输血感染后如何维权

  如果您在医院治疗过程中,被污染的血液制品感染或者被医疗器械感染,为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沈勇律师建议患者出现不良反应后,要采取以下措施,收集证据——

  1、到就医的医疗机构查阅复印住院病历材料,该材料要院方盖章;

  2、到其他医疗机构化验检查,保存好化验单、检查单;

  3、如证据材料证明就医的医疗机构有过错,应在较短的时间内,申请医学会鉴定,时间不要超过一年;

  4、最好请医疗纠纷的专业律师参与医学会的鉴定。

  特别要注意的是,医学会鉴定结论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不代表院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只要医院存在医疗过失,患方有权要求院方承担过错赔偿。

  医学会的鉴定往往能为患者提供院方的过错因素,所以患者要尽量申请医学会进行鉴定。诉讼时如委托专业律师参与,对患者的权利能很好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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