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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农民工亲属受到广东司法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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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5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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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本网站长宋律师代理的贵州农民工符开波在广东台山输液过敏致死案在台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为原告的死者亲属感受到了实实在在的司法关怀。

本案在立案时,台山法院就依照广东省高院相关指导意见给予贵州的原告方以免交案件受理费1万余元的司法救助。在开庭和交换证据之前,台山法院民一庭的法官又详细地向原告方释明法院理解的相关案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第134条、第214条的规定,关于医疗纠纷的案由包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两种。原告立案的案由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合议庭要求原告方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选择一种案由。宋律师代理原告阐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四条规定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规定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原告选择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就是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中的一种。

  台山法院经合议决定以原告选择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和侵权法律作为审判的依据。

2004年5月25日21时,在广东台山市赤溪打工的贵州农民工符开波(35岁)因咽痛半天到赤溪镇卫生院就诊,卫生院予以输液治疗。23时30分诉感不适,突然跌倒。经抢救无效于2004年5月26日0时10分死亡。2004年7月5日广东省台山市公安局对死者符开波进行了尸体检验,结论为符开波符合因静脉输注头孢噻肟钠或地塞米松或阿米卡星引起过敏性休克死亡。2004年9月,死者亲属向江门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死者亲属认识到医学会组织的没有鉴定人签名的医疗事故鉴定难保客观公正,依法到贵州和广东以外第三地的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做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认为卫生院存在5方面的过错,且符开波的死亡与卫生院诊疗行为过错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受害人亲属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合议庭决定同意。

为了减少开庭次数,节约贵州原告因到广东出庭的支出,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加班开庭到晚上8点。原告真切感受到人性化的司法关怀,多次表示由衷的感谢。

据悉,本案不久将作出判决。对相关鉴定结论证明力依法审查判断、城镇与农民赔偿标准的选择将是本案的关注点。

转发本消息的媒体:
人民法治网

中国医院投资管理网

报道本案的媒体:
贵阳晚报

医药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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