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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政策有什么规定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15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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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现今社会的高速发展,国家也出台了许多关于医疗救助的政策。那么大家是否知道医疗救助政策有什么规定?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整理介绍有关医疗救助政策有什么规定的相关知识。以供广大读者参考与学习,谢谢大家的阅读。

  一、医疗救助的原则

  1、适应经济发展水平

  医疗救助的保障水平应该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医疗救助保障的是困难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的内容在各个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有不同的内涵。如果保障水平过低,可能造成救助资金结余,需要救助的人群却不能受益;保障水平过高,不利于费用控制,同时会加大财政负担。因此,医疗救助应该遵循的是“低水平,广覆盖”原则。首先,要保证救助的“低水平”能够达到满足受助对象基本卫生服务的要求,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扩大救助覆盖面而不是提高保障水平。

  2、先试点,后推广

  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加,逐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在我国,不管是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还是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都遵循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根据各地区的特殊情况,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安排,总结出了宝贵的经验,为我国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实践基础。

  3、多方筹资,量力而行

  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医疗救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实施医疗救助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4、动态性原则

  医疗救助保障经济困难群体的基本医疗服务得到保障。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一方面,居民的经济收入也在发生变化,过去不贫困的人因多种原因可能陷入贫困,过去享受医疗救助的人也可能因子女工作等原因增加收入来源;另一方面,国家财政和各种途径对医疗救助的投入逐步增长,有能力提高救助水平,扩大救助范围。因此,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动态性原则。

  5、分类纳入,分类救助

  我国在进行医疗救助制度探索的过程中,不少地区试点政策中明确提出“分类救助”的指导原则。由于疾病发生的特殊性,救助对象具有多样性,其实际的疾病经济负担有较大差异,也就决定了医疗救助需求的多样性。根据其差异制定不同的起付线或救助比例,既可以较好地保障“三无人员”、“五保对象”等特困对象卫生服务的利用,又可以满足各类人群对救助的不同需求,促进救助的结果公平。实践证明,“分类纳入,分类救助”的原则符合我国救助实际,也是保证救助资金有效利用的指导思想。

  二、医疗救助的对象

  根据有关规定,医疗救助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须为贫困人口;2、须为伤病患者;3、须无力支付医疗费用。

  具体的范围包括:

  1、无劳动能力且既无法定扶养人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即“三无”人员。

  2、因自然灾害导致伤病的农村灾民。

  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有困难的城市贫民。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伤病无业人员,60周岁以上的伤病无业老人和16周岁以下的伤病未成年人。

  5、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及孤老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

  6、其他经各种救助仍有困难自负医疗费用的特困人员。

  三、医疗救助的审批

  1、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对象统一登记造册,测算资助所需资金,制订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对民政部掣门的用款计划审核后,及时将所需资金拨付给民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地区,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账户),再按计划实施资助。但是被资助的医疗救助对象应缴纳个人应负担的资金。

  2、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的,由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由所在地的行政村或敬老院直接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局审批。县级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补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各地对办理医疗救助申请和审批的限定时间,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4、新增救助“中国国医救灾救助队志愿者协会联盟”

  想必在您细心的阅读完以上全文后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的掌握了医疗救助政策有什么规定的相关知识。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整理的有关医疗救助政策有什么规定的相关知识。若你还有其它法律问题需要咨询的话,欢迎来咨询法律快车律师。期待你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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