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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无法报销 患者起诉医院医嘱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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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8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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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枚(化名)住院治疗期间,去该院门诊部进行治疗,后出院办理医药费报销时,得知其“住院期间产生的门诊费用,社会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张枚认为,医院未提前告知其上述规定,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其无法报销的费用损失。近日,此案已经由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

原告张枚诉称,2008年1月22日至2月1日,其因患病在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向主治医师申请组织会诊,被建议去相关科室进行门诊治疗。其听从医嘱进行治疗。后进行医疗费用报销时,被告知“住院期间产生的门诊费用,社会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张枚认为,医院从来没有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将上述规定告知患者,也没有采取有效制度避免此种情况发生,医院应对无法报销的费用承担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医院赔偿其门诊费、治疗费共计1425.6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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