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擅将精神病患者送回家后患者自杀医院担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28 09:42
人浏览

  2009年12月6日凌晨4时左右,马鞍山市某小区居民楼内一男子段某从自家三楼的楼梯口跳下,坠楼身亡。坠楼前三天,段某被精神病医院以病情稳定、拖欠医疗费为由送回了家,并未给段某配备相应药物稳定病情。马鞍山花山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马鞍山市中心医院承担段某死亡的60%责任,支付段某抢救医疗费、丧葬费、尸检费、死亡赔偿金166791元,赔偿段某父母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

  1994年,段某被医生诊断为双向情感障碍(精神分裂症)。 2009年,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和雨山区民政局的帮助下,由雨山区民政局拨款,将段某送往马鞍山市中心医院精神科进行治疗。在医院接受治疗仅七个月后,2009年12月3日上午,医院以段某病情稳定、拖欠医疗费为由派救护车将其送回了家。陪同其回家的还有该院精神科医生和护士各一名,医院只交代让家属去医院办理一下出院手续,并未为其配备相应的治疗药物。 2009年12月6日凌晨,段某跳楼身亡。

  法院审理认为段某虽系自杀身亡,但主要原因是由于为其治疗的马鞍山市中心医院擅自将其送回家中,并未配备药物为其稳定病情而造成。马鞍山市中心医院应为段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段氏老两口对段某之死负有监护不力的次要责任。 (紫雨、马飞)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