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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口感染未及时处理构成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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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8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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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医院担责30%,赔患者9万余元

  [案例]2008年2月1日,王女士因“跌伤致右膝疼痛,活动受限3天”入住某医院骨科。经过医院治疗,结果腿僵直不能走路,晚上创口疼痛不已,王女士对治疗结果极不满意,于去年8月28日诉至法院索赔损失。某区医学会于2009年12月23日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王女士与医院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王女士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

  经法院委托,市医学会于今年5月10日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分析意见中称,患者术后体温持续在38℃左右,局部软组织肿胀明显,医方在发现患者伤口感染后,未采取及时的抗感染治疗措施,导致感染未得到有效控制,与患者目前右侧膝关节功能障碍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本例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说法]法院认为,从证据证明力角度分析,市医学会所作鉴定书的证明力大于区医学会所作的鉴定书的证明力。根据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对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并以30%比例赔偿。王女士主张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采信。根据审核,王女士的各类损失计29万余元,医院应按30%赔偿即8.7万余元赔偿。医疗事故又给王女士带来精神上的痛苦,结合伤残等级、医方过错大小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鲁哲邹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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