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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内连续三次改判脑瘫儿获赔医疗费至72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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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8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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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讯 四年前,一位新生儿在肇东市第一医院出生,因医生催产素使用不当造成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形成脑瘫、左肱骨骨折。四年来,历经肇东市人民法院、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判决,11日,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决肇东市第一医院一次性赔偿脑瘫儿各项费用的同时,每年还要支付其3824元的生活护理依赖费,直到脑瘫儿72岁半。

  2002年1月4日,肇东市的小亮(化名)在肇东市第一医院出生。小亮出生时,产妇出现难产,存在剖腹产适应症。可是,因为医生帮助产妇正常产并使用催产素不当,使新生儿小亮出现窒息,造成颅内出血、缺氧缺血性脑病形成脑瘫以及左肱骨骨折。经对症治疗后,婴儿才有自主呼吸。后经黑龙江省医学会鉴定为三级医疗事故

  2004年3月,小亮的法定代理人以小亮为原告提起诉讼,经肇东市法院审理判决肇东市第一医院赔偿各项费用4万余元。此后,小亮不服起诉至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获得10万余元的赔偿。2005年10月,原告小亮起诉至肇东市法院,要求肇东市第一医院赔偿医疗依赖费及护理依赖费。起诉后,肇东市法院又委托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重新做了鉴定,结论为脑瘫儿小亮为一级伤残,医院医疗行为存在主要责任,小亮终身存在生活护理依赖,需继续康复治疗。

  11日,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决肇东市第一医院支付脑瘫儿康复治疗费等各项费用的同时,每年还要支付其3824元的生活护理依赖费,直到脑瘫儿72岁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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