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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致婴儿夭折医院为推卸责任改动病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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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8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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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10年3月,王某住进合肥一家医院待产,但却因为医院的失误,导致王某的孩子刚一出生便夭折。该医院为逃避责任,甚至擅自改动了王某的病例书。日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处该医院赔偿王某23万余元。

2010年3月,王某住进合肥一家医院待产,但却因为医院的失误,导致王某的孩子刚一出生便夭折。该医院为逃避责任,甚至擅自改动了王某的病例书。日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处该医院赔偿王某23万余元。
王某诉称,2010年3月入住该医院待产,次日上午查房时一切正常,但在当日10时再次检查时,出现胎心慢,医院当即明确告知患方胎儿心率异常,但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直至下午3时王某剖宫产分娩一男婴,产后男婴经抢救无效死亡。全家悲痛至极,故诉之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巨额损害费用。该院辩称,双方存在医患合同关系,但患者诉请主张过高,应进行司法鉴定后再行认定。

法院根据医疗损害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经鉴定,鉴定机构认为,患者入院后,院方对患者产前检查和产程观察方面欠细致、全面,在决定实施剖宫术的时机选择方面存在迟缓,在病历书写方面也有改动痕迹。

医院在产妇的诊疗过程中,对产妇产程进展的观察、分娩方式及时改变的医学决定等方面存在过失,与新生儿死亡后果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法医学鉴定参与度理论值40%~60%。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临产住进该院,双方即形成医患关系。司法鉴定部门出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表示,该院在对产妇王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与新生儿死亡后果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依据法医学参与度,医院在产程进展的观察、分娩方式及时改变的医学决定等方面存在过失比较明显,在病历书写方面也有明显过错,而患者对于损害后果没有过错。

根据法医学鉴定参与度,确定医院的过错程度为60%,对损害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判决赔偿患者王某236742元。(叶蔓 郭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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