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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级医疗事故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15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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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医疗事故案例在医院中并不少,发生医疗事故的这些案例,我们该如何解决这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2018年一级医疗事故案例,具体有哪些案例,该要注意那些细节的呢?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来看看小编如何说的。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本案原告XXX的委托及X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XXX诉XXX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20XX年XX月XX日,患者XXX以孕39周到XXX中心医院住院生产。

  在产前检查报告为胎儿脐绕颈、缺氧、胎心率120次。min-1等胎儿宫内窘迫症状的情况下,XXX医院未履行如实向患者告知义务,刻意隐瞒了在这种已出现的特定情况下阴道产对胎儿的巨大风险,拒绝产妇剖宫产的合理要求;

  并在生产过程中已明显出现异常监护结果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正确措施,导致胎儿重度窒息、内出血并脑疝、缺血缺氧性脑疝(重度)等,于出生后10小时死亡。

  代理人认为:

  一、2018年一级医疗事故案例1

  XXX医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对已明显出现的特殊病情及其特定风险未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构成明显过错。

  患者XXX为大龄初产妇,早在20XX年XX月XX日,XXX医院在为患者XXX的B超检查中就已检查出胎儿脐绕颈。

  此后,这种情况一直未能消除。至临产前三天的XX月XX日,检查报告仍为胎儿脐绕颈、缺氧、胎心率120次。min-1等胎儿宫内窘迫症状,门诊也曾给产妇进行了三天的吸氧。

  但在XX月XX日宫缩开始后住进医院待产时,接生医生明知上述情况,却刻意隐瞒了在这种已出现的特定情况下阴道产对胎儿的巨大风险和不利后果,未如实履行向患者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具有明显过错。

  二、2018年一级医疗事故案例2

  XXX医院剥夺患者对分娩方式的选择权,拒绝患者实施剖宫产的正当合理的要求,对造成新生儿死亡负有过失。

  在产妇XXX进入产房后,产妇及其家属一再要求实施剖宫产,但均遭到接生医生的拒绝。

  在胎儿脐绕颈、宫内窘迫状况下,接生医生理应预见到阴道产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理应懂得分娩方式的选择对胎儿的重要影响,理应放宽剖宫产指证,尤其是理应尊重产妇及其家属要求剖宫产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

  但接生医生仅因为麻醉师未上班而粗暴拒绝患者及其家属实施剖宫产的正当合理的要求,剥夺患者对分娩方式的选择权,对造成新生儿死亡负有明显过失。

  三、2018年一级医疗事故案例3

  XXX医院“产科入院知情同意书”,是每一个正常产妇入院时都必须填写的格式文件,其中并没有告知且丝毫未提及产妇孙迎X胎儿脐绕颈并严重宫内窘迫状况下阴道产的特殊风险。

  手术同意书也不等于免责书。故XXX医院关于“患者已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医院不负任何责任”的抗辩理由完全不能成立。

  相反,该“产科入院知情同意书”有力证明,XXX医院并未向患者XXX如实告知胎儿脐绕颈并严重宫内窘迫状况下阴道产的特殊风险,未告知产妇行使阴道产还是剖宫产的选择权,未制定阴道产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的防范抢救措施和对应预案。

  并有力证明,产妇及其家属完全同意在产程中根据需要随时采取包括剖宫产在内的任何防范抢救措施,在出现胎儿严重危机的状况下未及时果断的采取断然措施以抢救胎儿生命的责任,完全应由XXX医院承担。

  代理人:XXX

  xx年xx月xx日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对于2018年一级医疗事故案例的有关知识做了整理,里面的知识点很利于我们大家对其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大家,如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联系我们的法律快车的官方网站,或者直接联系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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