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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犯人有没有自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8-02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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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外就医制度是对犯罪分子有权的一种尊重和保护,当犯罪分子患有严重的疾病或者出现疾病时,经病残的鉴定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就可以申请保外就医,那么保外就医犯人有没有自由?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保外就医犯人有没有自由

  依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规定,保外就医是属于监外执行的情形之一,保外就医人员的自由是相对有限的。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

  第十四条 保外就医罪犯,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日常性监督考察,劳改机关每年应当派干警或者发函进行一次全面考察,了解罪犯病情和表现情况,根据情况进行处理。派出干警考察的,应当与负责监督考察的公安机关联系并与罪犯本人、取保人见面;发函考察的,负责监督考察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回复。

  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死亡、迁移地址或者重新犯罪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函告负责管理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应当向负责管理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介绍情况,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应当向负责管理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介绍情况,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二、申请保外就医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4)年龄60周岁以上、体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的;无期徒刑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的;

  (2)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3)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3、保外就医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执行:

  (1)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而刑期未满期的;

  (2)骗取保外就医的;

  (3)以自伤、自残、欺骗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4)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的;

  (5)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6)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不向公安机关报到的;

  (7)违法犯罪的。

  4、保外就医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执行刑期:

  (1)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2)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3)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保外就医的审批程序

  1、对需要作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的罪犯,由所在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根据法律规定条件,集体讨论提出,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刑罚执行科(直属分监区直接报送刑罚执行科)。由刑罚执行科、生活卫生科和监察室各派一名民警组成保外就医前期工作小组,进行前期调查工作,形成前期审查意见,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初审表》。刑罚执行科应提请监狱“罪犯保外就医初审小组”召开会议,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初审,并邀请驻监监狱检察组参加。初审同意后,开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残鉴定委托书》,决定委托鉴定单位。

  2、罪犯病残鉴定作出后,由刑罚执行科和生活卫生科审查病残鉴定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应在《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后,刑罚执行科向监狱分管领导汇报,由监狱分管领导提请监狱长召开监狱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审核。

  3、监狱对罪犯提请保外就医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刑罚执行科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后,刑罚执行科应组织监区(或直属分监区)进行公示,同时应将准予保外就医的决定文书抄送监狱驻监检察组,并通知保外就医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4、准予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保证人领回,或者由监狱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证人应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以上知识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对“保外就医犯人有没有自由”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规定,保外就医是属于监外执行的情形之一,保外就医人员的自由是相对有限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快车网站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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