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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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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2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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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对医疗事故侵权纠纷因果关系要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实行这种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是对医疗事故侵权责任构成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在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患者应就存在医疗关系或医疗损害结果存在,负证明责任。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因果关系推定成立。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医疗侵权纠纷的因果关系判断,大多依赖于医学鉴定,医学鉴定的主要目的是,由医学专家对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进行认定,同时分析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违法,从而为法官进行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判定提供依据,故鉴定在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作用就显得非常重要。

  关于鉴定机构的选择:医疗纠纷的鉴定有两种,即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是医学会做出的,医疗过错鉴定是司法鉴定机构做出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学会只对是否为医疗事故进行鉴定,不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只能对是否有医疗过错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无权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鉴定结论是一种医学判断,法官应当依据审判经验,结合其他证据,对鉴定结论进行全面审查,把医学判断上升为法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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