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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错锯患者一条腿赔偿45万元法院认可法医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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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5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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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 山佳 玄民 记者 殷学兵)无需截肢的一条病腿,被医院在未确诊的情况下锯掉。该患者因此要求当事医院赔偿其巨额损失(本报昨天对此作了报道)。昨天,玄武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这名患者获赔各项损失45.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家住仪征的患者陈某发现自己右大腿后侧有一肿块,就到当地一家医院做了肿块切除术。一个月后,他又来到南京一家肿瘤医院复诊,被诊断为“肌源性肉瘤”。手术后住院化疗一段时间,陈某出院了。

2003年1月,陈某再次来到南京这家医院检查。医院说,他的这条腿康复得不错。但一个月后,陈某又一次检查时,医院却说,他的右大腿“肌源性肉瘤”复发了。

住院不久,医院就对陈某讲,必须锯掉这条病腿。于是他和他的家人便多次要求医院,再作进一步的病理检查,等确诊有问题后,再锯不迟。但医院说已经确诊,陈某家人就相信,同意手术。几天后,陈某的右大腿被锯掉。

事后,陈某认为医院有过错,将这家医院告上玄武区法院,提出54万余元的赔偿。

庭审时,被告医院辩称,医院对陈某实施截肢手术,是由陈某的病情决定的,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过失。

因被告不承认自己有错,庭审结束后,原告先后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和法医鉴定。医疗事故鉴定认为,医院的行为,并不构成医疗事故。

但法医鉴定的结论是,医院存在医疗过错,陈某下肢截肢构成5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称,被告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这并不能排除被告的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本案进行的司法鉴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病理检查是肿瘤确诊的唯一手段,被告在手术前、手术中,在未对原告作病理检查的情况下,就认定“确诊”并为原告截肢,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进一步查明事实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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