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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鉴定中7成医疗事故医院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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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4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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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9月1日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以来,石家庄市医学会已经受理医疗事故鉴定22例,完成鉴定18例。其中,鉴定为医疗事故和院方有责任但不构成事故的占全部完成鉴定的66.7%。”1月22日,石家庄市医学会专职副会长张小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去年9月1日起施行,原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交由各级医学会负责。

张小良副会长介绍:“我们依据条例的规定组建了专家库并制定了鉴定工作的细则,确保鉴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石家庄市医学会于9月27日正式受理鉴定委托,共接受来电或来访咨询100多人次,受理申请22例,目前已经完成18例鉴定工作。从提交的事故申请看,医疗纠纷多集中在妇产科、骨科、急诊、神经内科、肿瘤、外科等科室。在已受理的22例中,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有3例,占全部完成鉴定的16.7%;鉴定结果为院方有责任但不构成事故的为9例,占全部完成鉴定的50%;鉴定结果显示院方没有责任的为6例,占完成鉴定的33.3%。”对于这18例鉴定结果,目前有两例存在争议,委托人已经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张小良副会长还建议患者,在发生医患纠纷之后,要注意保存证据,如果证据不全,就会使医学会无法接受委托;而且患方还要注意及时申请鉴定,因为《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和诉讼的时限是自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超过这个时间,医学会也将无法受理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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