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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鉴定法律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24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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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过错鉴定有了新的、统一的鉴定机构

  21世纪初期,中国大陆在医疗损害医患纠纷方面至少发生了这些综合变化——

  医疗过错鉴定有了新的、统一的鉴定机构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从事司法鉴定不受地域限制,接受社会委托的鉴定机构不隶属于国家机关;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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