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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针腹内遗留20年 患者获赔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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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7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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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在为张女士作节育手术时,将手术缝合针遗留在了张女士的腹内,让张女士20年来一直苦不堪言。在得知事实真相后,张女士和丈夫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日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京山县某医院赔偿张女士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抚慰金5万元。

现年47岁的张女士系京山县宋河镇某单位职工,原系永隆镇农民。张女士1983年生育二胎后,于1985年响应党的计划生育号召,在村干部的统一组织下,到京山县某医院临时开设的手术室做了结扎手术。手术后,原本身体健康、没有任何病史的张女士出现了头痛、肚痛、腰痛等症状,并严重影响到日常的生产劳动。虽经多方检查治疗,但不见好转。近20年来,由于张女士身体状况差,不能从事较重的体力活,家人误认为她懒惰,夫妻关系也因为张女士不能过正常的夫妻生活而变得紧张。2004年5月21日,张女士在中国人民解放军161医院检查时,发现其盆腔内有一根手术缝合针。20年来的病痛终于真相大白。

张女士和丈夫认为,医院在为张女士进行结扎手术时不负责,将本应取出的手术缝合针遗留其腹内,给张女士的身体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给家庭带来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故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等共计18.17万元。

医院辩称,医院与张女士之间不存在医患关系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关系,政府为推行计划生育政策而统一实施结扎手术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到医院的临时手术室接受节育手术,双方之间即形成了计划生育服务合同,医院负有保障张女士人身安全的义务。但医院在施行手术的过程中,将手术缝合针遗留在张女士体内,严重损害了张女士的身体健康权,存有明显过失,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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