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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用止痛药“治”死病人终审被判赔偿2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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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7 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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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者腹部疼痛住进医院后,因被错误使用止痛药物,导致病情加重,经3次手术后死亡。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日前由阜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两被告医院被判共同赔偿患者家属28.13万余元。

  没确诊就用强效药止痛

  2005年4月7日,界首市民蔡收(化名)因腹部剧烈疼痛赶往界首市A医院就诊。医生经诊断认为存在急性胰腺炎、急性胆囊炎、急性胆管炎、急性阑尾炎、急性胃炎等多种疾病可能性,蔡收住院治疗。住院后,为减轻蔡收的痛苦,医生使用了“强痛定”、“杜冷丁”止痛药物。次日,蔡病情加重,医院为其手术。当月12日,蔡收病情再次加剧,医院为其第二次手术。3天后,医院经会诊建议蔡到上级医院治疗。同年5月6日,蔡转入蚌埠某医院治疗,4天后又转回界首市B医院治疗。7月2日,蔡收又转至太和县蔡庙镇C医院治疗并进行了手术。当月24日,蔡又住进界首市B医院。

  病人死亡医院被起诉

  因病情一直没有好转,2005年9月3日,蔡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界首市A医院为其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医院申请无过错鉴定,湖北某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蔡收作为急腹症患者,入院观察期间,接治医院在疾病诊断尚不明确时,使用强止痛药物,违反了医疗原则,不利于疾病的及时诊断和治疗,属医疗过错。

  案件审理中,10月9日,蔡收死亡,案件被中止诉讼。

  去年5月22日,蔡收的母亲、妻子、儿女4人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界首市A医院赔偿损失38万元。界首市A医院在举证期限内,申请法院追加蔡庙镇C医院为被告。

  法院委托的湖北某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后认为,蔡收死亡的根本原因为其自身疾病复杂,程度重,以及界首市A医院的医疗过失所致。虽蔡庙镇C医院的手术时机选择不当,但责任轻微。

  医院败诉找“替罪羊”

  今年7月,一审法院根据该案事实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决界首市A医院赔偿原告25.32万元;蔡庙镇C医院赔偿2.81万元。

  宣判后,界首市A医院不服,以蔡收死亡系自身病情危重造成,且蔡庙镇C医院为蔡收做的手术,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应由蔡庙镇C医院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为由提起上诉。

  阜阳中院终审认为,界首市A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医疗原则为患者诊疗,但因其过失行为,使蔡收的疾病未能得到及时准确诊断和治疗,其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蔡庙镇C医院因手术时机选择不当,促发了患者死亡后果发生,亦存在一定医疗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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