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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警示患者有权向医院、药厂和药店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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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7 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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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苗凡卒

  国家药监局19日通报称中西药复方制剂维C银翘片存在安全问题,其成分或导致过敏性休克、荨麻疹等不良反应,提醒医务工作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公众关注中西药复方制剂维C银翘片安全性问题,建议不要长期使用,以降低用药风险。通报称6年内共报告1885例不良反应病例,无死亡报告。

  药品风险不能警示了之

  石敬涛:是药三分毒,是药就有用药风险,就可能产生不良反应。所以,公共管理部门的警示,很有必要,保障了百姓的知情权,在今后的用药过程中可以心中有数。但是,这并不是问题的全部。众所周知,维C银翘片在目前几乎是最便宜、最普及、最让老百姓接受的一种常用药品了。现在可好,维C银翘片也似乎不能吃了,继欣弗、刺五加等药品之后,“百姓药”又少了一种。

  所以,对于药品的不良反应,公共管理部门要做的,绝不仅仅是警示和建议,而应该以更多的作为,做民生和公众利益的守护人。公共管理部门应该从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出发,找出不良反应药品的一种替代药品,既物美又价廉,让绝大多数老百姓尤其是那些弱势群体能承受得起,让老百姓有更多的选择和出路。

  救济通道应尽早打通

  吴睿鸫:药品不良反应为何时有发生?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法律救济渠道不畅,导致索赔遇阻。按法理讲,患者出现药品不良反应,有权利向医院、药厂和药店要求经济赔偿,但是,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都没有涉及到药品不良反应赔偿问题,导致患者往往索赔无门,如此一来,受害者会受到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打击。

  笔者认为,依据我国国情,尽早架构药品不良反应救济通道,是破解药害赔偿的最佳路径。德国、日本和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建立药物不良反应救济制度的国家,2000年我国台湾地区也颁布了药害救济法。譬如,德国实行药事法危险责任与基金配合制度。根据该国法律,因药品不良反应致死或身体健康损害,主要由药品生产者提供的基金来赔偿。该赔偿基金主要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生产者向有权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责任险。二是由生产者与金融机构约定,由金融机构承担,以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或对赔偿义务人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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