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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医院提供的坐便器生意外赔偿患者2.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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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7 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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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内容:一患者因骨折住院期间,因行动不便在床上方便,不想坐便器突然破裂,患者大腿骨折。医患双方为此对簿公堂。两审之后,法院认为,虽不能确定患者受伤具体原因,但坐便器系医院提供,且其未提供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由此判决医院承担60%责任,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费等2.7万余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
人民网·天津视窗1月17日电:一患者因骨折住院期间,因行动不便在床上方便,不想坐便器突然破裂,患者大腿骨折。医患双方为此对簿公堂。两审之后,法院认为,虽不能确定患者受伤具体原因,但坐便器系医院提供,且其未提供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由此判决医院承担60%责任,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费等2.7万余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

2007年9月29日,本市南区农民林某因双根骨粉碎性骨折,入住本市一家医院进行治疗。同年10月2日上午,医院为林某做双根骨骨折的治疗手术。术后第三天即10月4日22时左右,林某用医院提供的塑料坐便器在床上方便,坐便器突然破裂,林某左大腿股骨骨折,经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林某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院方赔偿其因此次意外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法庭上,被告医院提出,林某的伤残是其不遵医嘱擅拆小夹板造成的,与医院无关,故请求驳回林某诉求。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原告林某在使用被告医院提供的坐便器方便时,坐便器破裂,林某左大腿股骨骨折,事发原因、二者因果关系及坐便器的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均没有证据证实。关于坐便器的使用方法,被告也没有证据证实已经告知原告,亦没有提供该坐便器的使用说明。虽然不能确定原告受伤的具体原因,但该案事实较为明确,被告不能推卸完全的责任。根据该案具体情况,对原告左大腿股骨骨折所造成的损失,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以60%为宜。由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孙启明 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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