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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怎么算精神抚慰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23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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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医疗事故之后,如果患者身体受到损害或者是发生死亡事故,涉事的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还需要进行赔偿,患者在进行赔偿的时候可能也会有精神赔偿。那么医疗事故怎么算精神抚慰金?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医疗事故怎么算精神抚慰金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然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实施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按照一下标准进行计算: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有的省份,其省高院等可能出具相应的文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等进行进一步的规定,使得有一个详细的标准进行计算。

  二、医疗事故赔偿申请流程是怎么样的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 医疗事故赔偿主体包括哪些

  医疗事故赔偿法律关系的赔偿义务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1、国家医疗单位和私立医院所致的医疗事故,赔偿义务主体是医疗单位,即医院,而不是具体的经治医生,受害人不能以医院的经治医生为被告起诉,而应以医院为被告。

  2、个体诊所的医生所致的医疗事故,由该个体诊所的业主即医生本人为赔偿义务主体。

  3、如果是个体诊所的雇用人员致害,则由个体诊所的业主为赔偿义务主体。

  国家赔偿发生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而有关国家赔偿主体实际上涉及到国家、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三方,他们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分别有不同的定位。对国家赔偿主体的掌握需要明确三个基本概念:国家赔偿责任主体、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和追偿权对象。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医疗事故怎么算精神抚慰金”的相关法律知识。在医学会鉴定是很难的到公正的结论的,建议申请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损害与疾病的关系评定及医疗纠纷鉴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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