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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 医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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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6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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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 医生赔偿

   卫生部《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书面规定。更早在2002年,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把医疗机构提供病历不真实的情形规定为医学会不组织(已经组织的,中止)鉴定的充分条件。
  篡改病历不组织事故鉴定和直接定为医疗事故这两种规定,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尤其在赔偿方面。对于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疗损害,构成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没有死亡赔偿金(按照相关规定,广东省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为295398元);而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有死亡赔偿金的赔偿。
  很明显,把本来不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生篡改病历医疗纠纷转而定为医疗事故,可以使医疗机构“节省”巨额赔偿金,使患方少得到巨额赔偿。等于给医生逃避赔偿责任一条堂而皇之的违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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