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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官司未结病历官司已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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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6 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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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医疗纠纷律师网站长律师代理沭阳居民姜亚林遗属诉沭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曾于2006年1月17日在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庭审中被告表示对原告提供的病历原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病历如何被原告方掌握提出疑问,宋律师告知系院方职工借阅出来交给原告方的,病历来源完全合法。至今,被告申请的医疗事故鉴定尚在重新鉴定中。而沭阳县人民医院对医生李某提起的归还病历诉讼近日已有一审结果:沭阳县人民医院的起诉被沭阳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薛金方诉沭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的案发,完全在于该医院的前医生李某借出死者姜亚林的病历,并让薛金方得到病历。李某身为沭阳县人民医院的医生,知道姜亚林的死因并非其入院前所受的外伤,而是医生的手术失误。为给死者姜亚林讨得说法,李某愤然将实情告知了死者遗属,并提示她可以通过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查明真相。本以为丈夫受伤过重抢救无效而死,埋葬丈夫只认天命的薛金方,幡然醒悟,遂找到律师,并得到了宋律师的帮助。

据薛金方诉称,薛金方之夫姜亚林(52岁),于2005年1月18日因外伤到被告医院就医,被告诊断为左肾破裂、失血性休克。被告在姜亚林入院5小时后才实施手术,由于手术时机延误、用药和抢救等措施不当、未做必要的辅助检查,以至不能确定术后病情变化原因,而盲目抢救,最终造成姜亚林死亡。

沭阳县人民医院知道相关真相的泄漏在于病历,不顾病历已经被原告提交给沭阳县人民法院的诉讼事实,企图通过起诉李某来实现拿回病历的目的。

沭阳县人民法院(2006)沭民一初字第379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在沭阳县人民医院、李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基于其特定身份借阅沭阳县人民医院病历,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沭阳县人民医院要求李某归还病历,属于履行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纠纷,依法应由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先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沭阳县人民医院的起诉。

据宋律师分析,薛金方诉沭阳县人民医院、沭阳县人民医院诉医生李某的连环案突出反映了医疗机构对患方知情权益的侵害程度。因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患者方有权复印或者复制相关病历。通过复印或者复制病历掌握相关医疗信息和证据,是患方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对患方还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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