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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7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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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医疗资源在全国范围来说算是顶尖的了。正是因此,每一年都有大量的外地人赶赴北京去就医,如果不幸遭到医疗事故侵权了,那么北京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北京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二、医疗事故鉴定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也就是说如果是现在申请鉴定,医学会正式受理后60日内应该拿到鉴定书。

  三、医疗事故鉴定所需材料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快车小编温馨提示:当事人应提前准备医疗事故鉴定所需要的材料,避免时间精力的浪费。与其同时也要妥善保管好病历本,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北京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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