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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法院未采纳 患者告医学会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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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9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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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患者与海口市某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后将该医院诉至法院,并依法获得医院赔偿。但因一审法院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未采纳海口市医学会对此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作为此案的证据,该患者随后又将海口市医学会告上法庭,结果两次被法院依法驳回。

  据了解,市民吴某因右足背部出现红肿、疼痛到某医院接受治疗,经门诊治疗无好转,于2007年2月19日入住该院骨科,4月22日在该院接受右足小腿中上段截肢手术。吴某由于与该医院发生医疗纠纷而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海口市医学会对医院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医学会作出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一审法院经审理并未采纳该证据并判令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吴某以合同欺诈为由起诉医学会,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为无效行为。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据此裁定驳回吴某的起诉。吴某不服此判决,向海口中院上诉。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医学会所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活动,是基于人民法院的委托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所为,并非吴某与医学会已经协商一致而由医学会为吴某提供鉴定服务的活动,故吴某与医学会之间未因上述鉴定行为而形成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上述鉴定行为所产生的争议不具有民事可诉性,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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