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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侵权纠纷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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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4 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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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侵权纠纷赔偿举证责任,在其无法举证证实窦玉丽现眼睑及外毗疤痕为术前既有状况,而非经整形医院手术加重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系整形医院手术所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败诉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一十元,由窦玉丽负担七百零一元(已交纳),由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整形外科医院负担五百零九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一十元,由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整形外科医院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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