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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牙髓遭到破坏 6700元镶牙换来“合不拢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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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0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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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镶了25颗烤瓷牙,之后发现上下牙无法咬合,并出现不良反应,因此诉至法院。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诊所返还镶牙费用,并赔偿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万多元。
  
  梅女士诉称,2001年2月17日,她到大连某口腔门诊就诊,医生看后,让她做全口烤瓷牙。新牙安装后,她发现嘴唇无法合拢,上下牙无法咬合,不久开始出现不良反应。
  
  镶牙后,牙齿丧失了正常功能,牙髓遭到破坏。梅女士认为,这些是因为治疗方法不合理造成的,门诊应承担责任。
  
  起诉到法院后,梅女士要求该门诊返还其治疗费6700元,同时赔偿治疗费、后续治疗费及营养费、交通费、精神补偿费等近12万元。
  
  该诊所称,梅女士确实是在该诊所进行镶复全口烤瓷牙治疗,但治疗前她就存在口腔疑难杂症,治疗期间诊所没有过错。因此诊所只同意返还镶牙费、已花费的治疗费及有票据的市内交通费,对梅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不同意。
  
  调查后法院查明,镶牙后,加重了梅女士颞颌关节的负担,出现颞颌关节紊乱综合征。法院委托大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鉴定意见表明,该门诊给患者一次性镶复25颗烤瓷牙,选择上欠妥当。同时经调查,该门诊负责为梅女士治疗的两位医生,在此次治疗时均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法院认为,该门诊违反规定,以不具备合法资格的人员为梅女士一次性镶复25颗烤瓷牙,实应性选择欠妥,镶复牙齿后,导致患者出现颞颌关节紊乱综合征,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对这种后果该门诊应予以赔偿。
  
  同时,鉴于该门诊的侵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给梅女士造成一定精神损害,故应判令该诊所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该门诊返还梅女士镶牙费用6700元,同时赔偿治疗费1713元、交通费12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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