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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终身使用的固定钢板体内断裂谁之过取出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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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0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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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植入体内的固定钢板,当时医院称能终身使用,但2006年却在体内断裂。来自开封的农民孙某再次到郑州某医院进行治疗,而该医院将孙某病历丢失,致使其无法再治疗。昨日,二七区法院一审判决郑州某医院赔偿孙某1.5万元。

  原告:能终身使用的固定钢板体内断裂

  孙某是开封市的农民,今年29岁。1995年6月25日,孙某在为他人盖房时不慎从房顶摔下,造成骨折半截瘫。孙某于1995年7月3日至31日和1995年8月1日至24日,曾两次在郑州某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6660.58元。该医院给孙某实施钢板固定术,并承诺钢板终身使用,不会出现任何问题。

  2006年10月,孙某背部疼痛难忍,到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发现,郑州某医院为其体内植入的腰椎固定钢板断裂。孙某到郑州某医院复印病历资料,以便再进行治疗,而该医院由于重新组建,将其病历丢失。不得已,孙某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住院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7万余元。

  被告:责任不在我,钢板质量是关键

  在庭审中,医院作为被告辩称,本案属于产品质量纠纷,断裂的钢板尚在原告体内,钢板断裂是否由于质量原因造成的,无法查明。因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期间的病历被告至今没有找到,致使鉴定无法进行。待原告体内钢板取出鉴定后,再确定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钢板断裂谁之过,取出钢板再确定

  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过错行为给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原告本身由于截瘫才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原告以被告为其体内植入的钢板存在质量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断裂的钢板尚在原告体内,钢板断裂是否由于质量原因造成的,无法查明。待原告体内钢板取出鉴定后,再确定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原告现在要求被告为其免费治疗腰椎骨折、赔偿其2000年至2007年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将原告在住院期间的病历丢失,造成原告再次治疗不能详细了解原病情,由此给原告精神上造成损害,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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