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新手术信息告知不全埋隐患医疗告知书何时露脸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20 18:08
人浏览

  擅用新技术

  致患者死亡

  案例

  1

  陈女士于2005年6月23日因脊髓损伤到北京一家医院治疗,并接受了神经干细胞移植手术——她并不知道在当时这是一种比较新的技术。术后陈女士出现头痛、发烧等症状。之后她又3次做了相同的手术,可病情却日益加重,终于当年9月21日死亡。

  陈女士家属向海淀法院起诉,称医院擅自非法使用神经干细胞移植术,对这种手术是否已广泛、成功地应用于临床以及治疗效果、并发症等信息,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侵害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生命健康权。

  由于医院是在2006年11月才获得上级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同意该院开展该技术的批复,法院认为,医院对陈女士进行该移植手术的行为确有不当,且未对手术使用的神经干细胞来源及合格与否提供证据,遂于今年5月一审判决医院对陈女士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赔偿28万元。

  新技术“失败”

  给患者添乱

  案例

  2

  认为知情权被侵犯的患者越来越多,董先生与医院的官司也正在进行着。

  因十二指肠球部溃疡等,董先生去做胃大部切除术。术前他没听说要实施器械吻合术,这在当时是较新的技术,而常规做法是用线缝合。术后他腹痛、呕吐等,二次手术中发现金属吻合物裂开、扭转、移位等。董先生因肠梗阻粘连多次入院,现在还常腹痛。

  现状

  手术同意书信息不全

  记者调查发现,医疗新技术运用到临床,医生大多会告知患者,但信息不全面。治疗中一般仅就特殊检查、手术要求患者签同意书。手术同意书写明术中和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但值得注意的是,手术风险并不等同于医疗措施的风险。手术同意书的内容并不涵盖医疗新技术本身是否成熟,及引起并发症的可能性。

  有医务人员发表专业论文提到,某种移植术可能导致肿瘤的出现(暂且不论正确与否),而手术同意书中一般只告知“出血或感染”等手术风险。此外,将接受的医疗措施的详细资料及成功率,有无替代疗法,药物治疗效果如何等,并不为大多数患者所知。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何平律师认为:“对于尚未得到医疗界广泛认同、仅在个别医院开展的新型手术,术前仅让患者签手术同意书是不够的,容易侵犯患者的知情权。只有在行使了知情权后,患者才真正能恰当行使同意权。”

  追问

  医生为什么不告知

  患者希望被告知新技术的相关全部信息,而医生一般也会口头交代病情及采取何种治疗措施,但是否落实到书面就很难说。即使是病危通知书,上面的信息也多局限于病情严重程度等。

  什么病?怎么治?有何风险?一一向患者交代,很多医生觉得没必要,认为自己有决定权。且因患者多,医生考虑接诊时间紧,告知解释太麻烦,而患者医学知识匮乏,也不一定理解,所以,许多医生建议某种手术或药物时,并未说明有无替代疗法以及二者效果和价格上的利弊,患者无选择余地。还有的医院称没有相关规定,就可以不告知患者。

  事实上多数患者配合治疗,等于认可了医生的决定权,可一旦事后发现医院并没告知或提供充分信息,信任感全无,极易引起纠纷。

  医生的权利从何而来?何律师认为,“生命健康权是人固有的,即使医生以救治患者的生命健康为目的,也无权代替患者行使选择决定权。是否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有何风险,患者被告知后可做出最利己的选择,医院也可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思考

  告知不全埋下纠纷隐患

  “如果医院术前写个告知书,说明拟定的治疗方案以及术中发现意外情况,医院是否有权改变原方案,并实施什么处置方案等,取得患者及家属同意,日后可能就不会引发纠纷了。而目前医生口头简单交代的惯常做法,一旦今后出现争议就不好解决了。”何律师感慨道。

  《医院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中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根据2004年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由此,我国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已成为法定义务。

  建议

  增加医疗告知书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日益受到关注,而目前许多医院对医疗告知书尚不重视。

  何律师建议,医院应在患者入院之初,就病情、检查和治疗措施、诊断结果、医疗风险、有无替代疗法、保守和手术治疗的效果、医疗新技术应用有无先例、临床治疗效果等,给患者或家属一份医疗告知书。如此才能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记者 林靖)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