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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12-17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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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医疗技术发展到今天的地步,人们就医的选择性大大增加,还是会有很多医疗事故的发生,大部分医疗事故是民事责任,一般是进行民事赔偿,如果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就严重了,那么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规定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规定

  我国相关的一条管理规定明确给出了三种情况属于重大的医疗过失行为。除了这三种情况之外,只是普通的医学上的一些失误的话,是不属于这样的行为的。

  这三重大种情况分别如下:

  (一)第一是因为医疗过失的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者二级医疗事故。

  1、这是最为严重的一种情况了,由于患者到医院是为了治疗自己的疾病,所以如果与这个目的背道而驰,不仅没有治好自己的疾病,反而还因此失去了生命的话,那么就毫无疑问属于严重的医疗过失。尤其造成了失去生命的这一个结果,对很多人来讲都是不可以接受的,所以如果因为医生或者是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而导致的患者死亡的话,那么这一定要按照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来处理。

  2、在我国有专门的卫生行政机构,可以对医疗事故的等级再做出评判,如果到那里进行鉴定之后,觉得这个事故属于二级的医疗事故的话,那么也属于重大的医疗过失行为,因为这后果同样比较严重。

  (二)第二是造成三人以上的人身伤害后果。

  上一条是从程度的方面来规定的,这一条则是从人数的方面来规定的。如果医疗事故当中造成了三人及三人以上人身伤害的后果的话,那么此时就属于比较严重的医疗事故了,因为同时伤害了三个人的人身健康,在民事法律关系当中也是非常罕见的了,那么如果在遇到事故中出现了这种情况的话,当然也是不容忽视的。

  (三)第三是卫生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这条是一个兜底性的规定,如果出现了医疗事故,虽然没有造成人二级伤害或者是死亡,亦或是也没有造成三人以上的伤害的话,如果后果极其严重,符合了省以上的医疗行政部门的相关法规的话,那么也可以属于重大的医疗行为过失。具体来讲,每一个省的规定都是不一样的,所以这一条应当如何认定,要按照当地的实际规范来。

  2、在重大的医疗过失行为里面,虽然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而实施的,但是这个后果并不是属于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属于行政责任,所以当事人是没有办法自行协商的,必须要由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和法院来进行判决。对于医疗机构或者是医生的重大过失来做出一个认定,然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怎么处理

  1、当事人协商解决中,医方是解决后7日内履行报告义务,需鉴定的由双方共同委托鉴定。鉴定费由双方协商预交和承担。争议解决前,卫生行政部门并无职责主动处理。对重大医疗过失事件,医方应在12小时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调查,并应当进行医疗事故判定或移交医学会鉴定、鉴定费由医方负担。可见,准许当事人对重大医疗过失事件的民事责任之外的事宜自行协调解决,否定了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有悖法意。

  2、尽管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处理,但申请后应适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处理程序。当事人申请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先在10日由审查,决定受理后方才判定或移交鉴定、鉴定费由申请人预交,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由申请人承担。诚然,发生重大医疗过失事件,医方违反报告规定,患者可以申请处理。但其程序和各方职责,权利和义务却相差如此之大,难以理解。唯一导致区别的原因是医患双方存有争议和不论医患双方有无争议,医方履行了报告义务。医方违法不报告,其义务还更少。于理不通。据此,我们认为当事人申请处理的争议,可能属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不应按申请处理程序进行,它不属于申请处理程序的范围。报告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一样是推断属于医疗事故,还需判定或鉴定,这和医疗双方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有争议一样。因医疗机构不报告而适用申请程序是没道理的。

  3、它同样应适用诉讼优先原则,即凡诉讼中可能处理的问题,卫生行政部门不处理或终止处理。但责令医方采取救治措施、对违反报告义务行为的处分等行政专有职权仍应履行。诉讼优先,明文规定适用于当事人申请处理争议的情形。似乎因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而启动的行政处理程序不应终止。但这势必导致对同一问题,不同国家机关同时认定,这是不适宜的。另一方面,医学会对法院已受理的事故鉴定,明文规定不受理,这势必导致卫生行政部门可能根本无法处理。我们认为,因报告而启动的行政处理程序,除专属于行政职权处理的事宜外,应终止处理。

  三、医疗过失鉴定需要注意的事项

  1、司法鉴定人不是临床医师,不具有临床医师的执业资格,不应也不能对临床医学作出鉴定。

  2、临床医学的复杂和特殊性质,决定法医无法胜任医疗过失的鉴定。

  现行医学分科越来越细,不是该专科的医师很难评估疾病演变过程的转归。法医由于对临床医治过程中产生的并发症候群缺少经验, 因此其作出的医疗过失鉴定,很难让众多资深医学专家信服,其公正性缺乏坚实的科学基础和客观性。

  3、某些司法鉴定结论的推论性强,不具客观性和科学性。

  基于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为保证法院审理 医疗赔偿案件所依据的证据公正、科学、客观,笔者认为医疗过失鉴定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1)应建立医疗过失鉴定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由各医学专业专家、法院法医组成;每个省、市设立医院过失鉴定专家库,按专业分组;每次鉴定时,可由医患双方任意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与法院派遣的法医共同参加鉴定,体现医学过失鉴定的权威性、合理性。

  (2)医疗过失鉴定会可设立在司法部、司法局或学术团体,脱离卫生行政部门。每次鉴定由法院委托,法院法官主持,鉴定委员会秘书协同做文秘及辅助工作。

  (3)鉴定内容应包括:医患争议的医疗纠纷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确定医疗过失方的过错比例和确定患者自身条件及疾病本身发展转归因素所占的比例,患者伤残程度评定,患者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及所需相关的合理费用。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规定”等相关法律知识。医疗事故不管严不严重,都对患者造成了损害,无法挽回,所以一定要以预防为主,严格管理杜绝由于医护人员的过失而造成医疗事故。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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