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祛斑美容不彻底消委调解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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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5 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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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陈某于近日到夹江县消委会投诉称,他于2006年4月在夹江县××专业祛斑美容院签定了关于祛除其脸上痘痘的协议,协议约定:除痘费用6000元,治疗期半年半年后,在继续擦保养液的情况下直仍有少许痘痘长出,陈某找到该美容院,要求赔偿除痘费用的一半即3000元人民币,该美容院拒绝赔偿。

县消委会接投诉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县消委会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由该美容院一次性补偿给消费者陈某5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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